离婚的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对离婚当事人的规范及要求。首先对离婚动机或原因进行追究,对其中不道德的一方或双方及其行为进行道德谴责。社会主义道德肯定,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离婚是正当的、合理的,但引起离婚的动机、原因却有道德的和不道德的之分,因此对离婚中的动机和原因必须进行道德评价,对不道德的人或行为一定给予谴责。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尊重对方中止婚姻关系的权利,不得阻挠婚姻的离异,如果百般恐吓、拖延、阻挠对方权利的行使则是不道德的。而第三力量对离婚当事人正当权利行使干涉和阻挠,也是不道德的行为。其次,在离婚过程中,必须运用正当手段,应当文明分手,在离婚诉讼中既要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也要保证对方的正当利益,既要顾及离婚当事人的利益,也要确保子女的利益。在离婚之后,应当保持同志关系,而不能反目为仇或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等,作为离婚当事人的女方在离婚中应当自立、自强,行使离婚的权利,感情与理智相结合地把握离婚的条件,慎重、负责地严肃离婚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