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1902年由第三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关于离婚及分居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分配的统一规则。该公约已生效,参加国有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波兰、葡萄牙和罗马尼亚。其主要内容是: 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起诉地法均有离婚或分居的规定,不得提出离婚请求。离婚和分居的理由适用夫妻的本国法和起诉地法。如起诉地法规定或允许依本国法时,则仅适用本国法对离婚或分居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依夫妻的本国法有管辖权的法院;夫妻住所地国法院;如依夫妻的本国法无同一住所时,则是被告的住所地法院; 如离婚或分居的原因发生后面有放弃或变更住所时,则为最后共同住所地法院; 夫妻本国法院得保留专属管辖权,外国法院仅就在本国法院不能提出离婚或分居请求时,具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