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去世后的待遇
(1)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去世后的待遇相同。(2)机关工作人员离休以后病故,其抚恤金标准、发放办法以及病故证明书的填发,均与在职病故的机关工作人员相同。1986年6月30日以前病故的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机关干部,离休后已批准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他们病故后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当时规定的司局(地专)和处(县)级的抚恤金标准发给。(3)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决定对1986年7月 1 日以后(含7月1日)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离休、退休机关工作人员,其一次抚恤金与机关在职人员死亡一样,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❶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
❷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
❸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按上述标准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按上述标准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
❹退休人员的抚恤金,以本人退休时的金额工资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