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离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离休líxiū具有一定条件的老干部离职休养,比退休待遇优厚。 离休líxiū〈动〉按规定我国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 离休lixiu〈新〉离职休养,特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规定离职休养:他和他老伴半辈子南征北战,现在都~了|老书记年迈体弱,年前办了~手续。 离休líxiū离职休养。特就我国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而言。例如:“他想,老干部到时候离休是革命的需要,也是党对老同志的关怀爱护。”(《北京日报》1982.6.9)“不要怕,第一,我离休了,再也不是部长,再也没有权;第二,请相信我这位老人,党性还没有丧失。”(《中国作家》1987.4.189页) 离休lí xiū中国大陆有一定资历、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干部离职休养。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修养的暂行规定》:“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离休 离休líxi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和从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规定年龄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实行离职休养。 ☚ 离婚赔偿 礼兵 ☛ 退休 退休退食 退缩 ☚ 离职 辞职 ☛ 离休又称“离职休养”。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时,退出工作岗位,离职休养。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9月29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982年4月10 日 国务院发布)规定,老干部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凡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其参加革命的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行政8级和相当于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以后,不增发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后,其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福利待遇方面优先照顾。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离休又称“离职休养”。中国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等老干部规定的养老制度。是养老待遇的一种。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原工资照发。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定的生活补贴。行政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工人,退休后原工资照发,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也增发一定的生活补贴。 离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而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人员,达到一定年龄实行离职休养,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制度。 离休 离休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简称,是指在老干部达到一定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时,将他们从工作岗位上接替下来,离职休息,由国家供养并给予从优照顾的一种我国特有的安排老干部的形式。也是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适用范围是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对离休的规定经过了一个过程。早在1958年党中央就作出决定,对一部分年老体弱干部,采取调离现职、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1963年国务院主管部门又进一步提出,长期供养人员,如果本人愿意回原籍居住,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为了妥善安置、照顾好这些老干部,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为妥善安置老同志,使之幸福而有意义地度过晚年,并顺利地实现干部队伍的新老合作和交替。促进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于1982年2月和4月,分别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离休制度规定,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是: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保障我们党的兴旺发达,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宏伟事业的正常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 离休、退休、退职政策 老干部的含义 ☛ 离休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离职休养的简称。 离休指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到达规定的年龄之后离职休养。离休制度只适用于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他们离休后,照发原工资,福利待遇亦不变。 离休中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广义上讲,离休是指 “离职休养”。“离休”一词经过多次演变,现已形成了其特有的含义,即指中国政府为妥善解决好新老干部的交替,对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干部由国家给予从优安置的一种制度。中国政府对干部离休曾作过多次规定,目前执行的主要文件是《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离休干部的范围包括:(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离休年龄一般与退休年龄相同; 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岁; 高级专家的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待遇有:离休费、生活补贴以及其他各项生活待遇、福利待遇等。在住房、医疗保健、用车、健康疗养等方面也从优给予解决。每年每个离休干部由地方财政开支给予一定的特需经费,由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离休 离休Retirement离职休养的简称,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干部,在达到一定年龄时,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种养老制度。离休主要适用于新中国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的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老干部的离休年龄分别是,部长、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为65周岁,副职为60周岁;司局长一级干部,一般为60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别因身体不好,可提前离休。个别达到离休年龄,因工作需要也可暂不离休,老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离休老干部原工资一律照发,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个月的生活补贴;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标准工资1.5倍的生活补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贴。 ☚ 职工奖惩 退休 ☛ 离休 离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到达一定的年龄后离职休养。干部离休制度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后建立起来的一项新的干部安置制度。包括离休条件、离休待遇、审批手续离休干部的安置与管理等一整套政策规定。干部离休条件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和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度待遇的干部。另外,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可从建国前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并可享受离休待遇。一般干部为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为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离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离休工资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老干部离休后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的单位负责管理。 ☚ 救济费 婚假 ☛ 离休 离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因年老体衰退出工作岗位,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是劳动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 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 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凡符合此规定的,都应该离休。个别因身体不好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 个别虽已达到离休年龄,但确实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国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在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优先照顾; 还规定老干部离休后,根据参加革命时期的不同,增发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行政8级和相当8级以上 (含8级) 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此外还规定,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150元计算作为特殊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 退休 退职 ☛ 离休li xiu(of cadres who joined the revolutionary ranks before October 1949) leave one’s post to r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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