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检查土地条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1932年7月13日制定。共3部分21条。规定检查土地的对象是:一切地主、富农、工头、老板、商人、和尚、道士、尼姑、算命、地理先生等。地主和反革命富农的土地和财产被查出后一概没收;富农多分的土地,所分的好田都要清出来,多余的耕牛、农具、房产、菜园等都要检查出来没收;祠堂、庙宇等公田,过去未完全没收者应查出没收;全家死亡者其所分土地不归房族亲戚,应检查出来。检查没收来的土地,用以补足红军的分田,分给过去少分田的雇农、贫农、中农及要分田的工人家属及失业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