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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光绪二十四年(1898)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为其势力范围后, 于次年三月十九日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共12款, 附《另约章程》5款。主要内容: (1)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 至尾墩村东方止, 前部面沿闽江, 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 为日本专管租界。(2)租界内马路、警察、行政等权皆由日本管理。(3)租期30年, 期满可续租。(4)所有外国租界及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 日本租界一体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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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日本胁迫清政府订立的租地条款。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闰三月, 日本迫使清政府声明不将福建省让与或租与别国后,又于次年三月十九日(1899年4月28日)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本条款。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五款。主要内容为: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迄尾墩村东方,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租期三十年,期满可以续租;租界内行政、警察等权均由日本享受;所有外国租界和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由日本租界均沾;租界内港头、中墩两村房产,只准卖给日本,不得卖给或租给他国,违者从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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