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出境物品
海关明令禁止的进出境物品。禁止进境物品包括: (1) 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 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 人民币 (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 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出境物品包括: (1)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