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试制、 生产和储存并销毁细菌生物和毒剂武器公约 禁止试制、 生产和储存并销毁细菌生物和毒剂武器公约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12国向第二十六届联大联合提出公约草案,联大通过决议,予以推荐,后各国陆续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该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 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 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 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公约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只规定“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而未提“禁止使用”; 它只规定销毁这类武器,却未提销毁生产这类武器的工厂和设备。另外,在如何监督和核查、对于违约事件如何处置等问题也不明确提及。1984年9月20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公约存在缺陷,表示希望在适当的时候加以完善,并严正指出台湾当局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 苏美限制战略核武器条约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 00001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