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1971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2年4月10日开放签字,1975年3月26日生效。全文15条。主要内容: (1) 缔约国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发展、生产、储存、取得和保留非用于和平目的的细菌或其他生物制剂和毒素以及此类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2) 缔约国应尽快地在不迟于本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将其所拥有或者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上述制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加以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目的。(3)缔约国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形式协助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生产或取得上述制剂或武器; 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和预防上述制剂或武器的发展和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