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私放蒙荒通则
1914年2月袁世凯政府内务、农商、财政等部及蒙藏院联合制定的禁止蒙古王公贵族和寺院自行放垦荒地的条例。规定蒙旗放荒一律要报经中央批准,由政府受权出放,凡私放荒地的王公贵族和台吉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爵、罚俸、罚牲等惩处。政府控制了放垦大权后,再行鼓励当地王公贵族和寺院让汉族地主、地商进行包垦,从中坐收渔利。根据1915年《边荒条例》规定,各蒙旗经政府核准放垦的土地,所收荒银,半归政府,半归该旗。由于大量放垦,广大蒙古族牧民因丧失牧地而陷入困境。
北洋政府关于蒙旗垦务的法规。袁世凯政府借口保全各蒙旗公众土地,于1914年2月,制定此通则。内容主要为:凡蒙旗出放荒地,无论私有、公有,一律须由札萨克行文该地方行政长官报经中央核准。蒙旗土地应由政府出放,否则以私放论。其照章划留领照之地,准蒙旗自行开垦,但亦须呈报该管区地方长官备案,凡私放荒地的王公、台吉等,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降爵、罚俸、罚牲畜等处罚。实际上是借禁私放蒙荒,由官府大兴放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