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利用对方遵守战争法规或信义以达到自己目的而采用的手段,为战争法规严格禁止使用。1907年,在海牙通过的《陆战法规和习惯章程》规定: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禁止“滥用休战旗、国旗或敌军军徽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标记”。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更明确规定: “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行为,应构成背信弃义行为”。其列举的背信弃义行为有:❶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❷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❸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身份; ❹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但战争诈术不属于禁止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