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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禁止使用极其残酷的武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禁止使用极其残酷的武器

是指不能使用超过使战斗员丧失战斗能力的程度,造成极度痛苦甚至使死亡不可避免的武器。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规定,禁止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燃烧性或爆炸性子弹。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规定,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的达姆弹。上述这类子弹入人体后,伤口难以治愈。1907年的海牙《陆战法规和习惯章程》明确禁止使用“增加不必要的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凝固汽油弹、火焰喷射器等燃烧武器,放射出大量碎片、小球、小箭、小针之类的集束炸弹或地雷,以及放射性武器等,也属于禁止之列。1980年《禁止或限制特定常规武器公约》规定,禁止使用无法检测的碎片武器和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类似装置以及禁止使用燃烧武器。现有的小口径高速步枪,如美国的M16步枪、前苏联的AKS步枪,因射出的子弹速度极快,能产生比达姆弹更严重的后果。目前虽未有公约明文规定,但应属于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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