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极其残酷的武器是指不能使用超过使战斗员丧失战斗能力的程度,造成极度痛苦甚至使死亡不可避免的武器。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规定,禁止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燃烧性或爆炸性子弹。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规定,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的达姆弹。上述这类子弹入人体后,伤口难以治愈。1907年的海牙《陆战法规和习惯章程》明确禁止使用“增加不必要的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凝固汽油弹、火焰喷射器等燃烧武器,放射出大量碎片、小球、小箭、小针之类的集束炸弹或地雷,以及放射性武器等,也属于禁止之列。1980年《禁止或限制特定常规武器公约》规定,禁止使用无法检测的碎片武器和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类似装置以及禁止使用燃烧武器。现有的小口径高速步枪,如美国的M16步枪、前苏联的AKS步枪,因射出的子弹速度极快,能产生比达姆弹更严重的后果。目前虽未有公约明文规定,但应属于禁止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