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理、气、味、格、律、声、色
清代桐城派散文家姚鼐在《古文辞类纂序》中提出的文章八大要素。其中,“神、理、气、味”属于文章的内容,“格、律、声、色”属于文章的形式。姚鼐对这八要素的内涵没有明确的解释,结合姚氏的整体文艺思想,联系方苞的“义法”论与刘大櫆的“神气”说。大致可以这样理解:“神”是精神,“理”是义理,“气”是气势,“味”是感染力,“格”是结构,“律”是法则,“声”是音韵,“色”是辞采。姚鼐指出它们的关系:“神、理、气、味者,文之精也;格、律、声、色者,文之粗也”,“神、理、气、味”较“格、律、声、色”在文章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然而,“苟舍其粗,则精者亦胡以寓焉?”“格、律、声、色”作为“神、理、气、味”的表现形式,也不能轻视。他还指出:学习古文辞的方法,第一步是接触“格、律、声、色”,第二步是接触“神、理、气、味”,第三步亦即最后一步是“御其精者而遗其粗者”。自方苞提出“义法”论以后,刘大櫆提出“神气音节”说,这是对“义法”论的发展,姚鼐又提出“神理气味、格律声色”说,这是对刘大櫆“神气音节”说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