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田清时规定台湾高山族村社占有的田地。由于汉人不断侵垦高山族村社的土地而发生纠纷, 雍正五年(1727)巡视台湾御史尹秦奏请立社田, 大社留给水旱田地五百甲 (每甲折十一市亩多),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作为各社耕猎之地,不准侵垦。 社田 社田清政府规定住在台湾平原或浅山的高山族每社所保留的最低限度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渡台之人日益增多,不断侵垦高山族的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起码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 1727 )规定,大社留五百甲(每甲约十一市亩), 中社四百甲, 小社三百甲, 禁止汉人侵垦。 ☚ 盐田 纳赶 ☛ 社田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