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解散
按规定,社团解散有两种情况:(1)自动的解散。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可自动解散:❶经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❷社团成立的期限届满;
❸发觉有组织或章程所指的其他解散原因时。如属后两项所指的情况,经会员大会决议继续维持,或在应解散之日起30天内变更章程时,该项解散不生效力。(2)被法院裁定的解散。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所属地区有资格的普通法庭裁定,亦应解散:❶全体会员身故或已失踪;
❷社团被宣告破产;
❸社团的宗旨已告终或根本不可能实现时;
❹社团真正宗旨不合法或违背公德,或与组织章程所定宗旨不符时;
❺如宗旨系有系统地进行不法活动,违背公德或扰乱军事、军事化或警察部队纪律。属于破产的情况,得遵循诉讼法的规定申请破产宣告;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经由民政、军事或军事化当局或有合法权益的市民提出,由检察官宣布该社团的解散。由检察官宣告解散的社团,或由检察官作出撤销声明的社团,裁定破产或解散有关上诉期限告满之日起,该社团即被视为已经解散,并由法院通知民政厅。经法院裁定解散而仍继续进行活动的社团是非法的,参加该社团活动的人士须受《刑法》有关条文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