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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侵占台湾时期(1624—1661)纳税后从事少数民族村社交易的商人。荷人对台湾少数民族村社的税收, 采用由商人包税的办法(详“贌社”)。承包税收的商人对村社贸易有专权。村社民人生产的耕猎产品以及所需的日用货物, 均须经这些社商之手, 否则即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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