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认识的一般特征
认识社会和认识自然界一样,关键在于认识其规律性,从而把握社会运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规律的上述特点,造成了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 既是困难的又是可能的。由于每一个人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体性和能动性,历史的事件都有不可重复性,社会的规律都有非纯粹性和统计性,这就给人们认识社会带来了特殊的困难: 难以揭示社会发展规律,难以在社会规律的基础上解释人们的动机和运动的复杂性,难以解释历史事件的独特性,也难以说明主观因素本身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因此直到马克思以前,人类从总体上来说,还不能唯物主义地、科学地解释社会历史。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不仅存在着个别和特殊,还存在着一般的、重复的、有规律的现象,尽管这些规律有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点。所以用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的眼光来研究社会,又是可能的。
(2) 既要有全面性又要有反复性。之所以要有全面性是因为,社会是矛盾的统一体、复杂的系统,那么就必须既要看到正面,又要看到反面; 既要把握复杂矛盾系统的整体,又要分析系统中的各个方面; 既要统领社会运动的全过程,又要关照全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必须警惕从社会生活中抓取个别事实材料,以此论证某种错误结论的实用主义作法。正如列宁所指出的: “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末,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辨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末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社会认识之所以要有反复性,不仅是因为认识不能一次完成,而且是由于社会规律的稳定具有相对性。当人们认识了社会规律并运用它改造社会,就会引起一系列客观条件的变化,原有的社会规律常常就因此不再起作用,而让位于新的社会规律。所以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决非可以一劳永逸,而需要不断地反复进行。
(3) 既要有实证性又要有抽象性。马克思关于 “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的思想,为对社会进行实证性研究和认识奠定了理论基础; 社会学自创立的那天起就是一研究社会的实证学科,在它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实证性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宗教学、伦理学等社会科学也使用和发展出了各种不同的实证研究方法。但是,由于社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社会科学实验只有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才有可能,所以哲学的方法论对于认识社会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马克思所处的年代,对社会的实证性研究还很少,他说,认识社会生活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这两者都应该用抽象力来代替。现在,关于社会的实证研究水平大大高于马克思的年代,但是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力即哲学的研究方法,仍然在对社会认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没有辨证的抽象能力,往往只能罗列一大堆社会现象和统计数据,不能从中找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因此,纯粹的思辨以及排除哲学抽象的实证主义,都是在社会认识中应当注意克服的。
(4) 既有客观性,又要坚持先进的阶级性。任何认识都要追术真理,而真理都是客观的。有人由此认为,与这些或那些社会集团利益的一切联系,似乎都会使知识具有倾向性和片面性,也就是说会导致对真理的歪曲,导致谬误。这样的理解是与马克思主义格格不入的,对社会采取冷眼旁观的立场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人永远是在一定环境中活动的,人不可能凌驾于社会之上,或者摆脱自己的社会本质。社会知识只有在那些热衷于对社会现实作客观的科学认识的社会力量和社会阶级出现的时候和地方,才可能出现。这时,与这些阶级的利益相联系,为这些阶级所推动,并且以一定的意识形态表现它们利益的社会理论,才能同时成为客观的、真理的和充分科学的。正像恩格斯所说: “科学愈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愈加符合于工人的利益和愿望。”
在社会认识的基础上,根据社会规律预料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各项社会的效果,就是社会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