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2002年,自治区共有福利企业211家,年末职工人数5648人,其中残疾人职工2708人,资产总额85428.6万元,纳税总额44.7万元,赢利总额2565.2万元,亏损总额419.11万元。 社会福利企业简称福利企业。国家和社会兴办的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目的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一般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社会福利企业贯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方针,在从事社会生产或服务项目,以及劳动组织、收益分配、生产设备、环境改造、劳动保护、技术培训等方面,都要适应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其隶属关系,社会福利企业可分为: 县 (区) 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福利企业; 城镇街道 (居委会) 举办福利企业; 厂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举办福利企业; 农村乡、镇、村举办福利企业等。福利企业所有权按投资方式有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由主办单位代表行使。福利企业服从国家计划指导,并主动参与市场竞争。根据民政部的规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的利税分配和使用原则,企业盈利和减免税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 有条件的可部分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作其他开支。据1990年统计,全国城乡已有各类社会福利企业41830个,经营项目涉及制造、加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养殖业、种植业和商业服务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