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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社会法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社会法学

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含义庞杂,包括欧洲的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等,近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也可归入社会法学的范围内。其代表人物政治观点很不一致,有人反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本位和国家不干预主义的思想,主张社会本位,社会联带主义,加强国家干预;有人则主张自由放任的政策,认为法是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工具。他们的共同观点大致包括:(1)反对分析法学中规范主义的立法,主张把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研究;(2)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在法律或书本上的法,而在社会本身、实际生活中的法、“活法”,主张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元论;(3)反对自然法学中思辩、理性的方法,法学研究不应从不可证明的假定出发,而应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主张“应该是这样的法”与“实际是这样的法”的二元论;(4)把法看作是社会控制,社会工程,是调整各种不同利益的工具。社会法学与法社会学都是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的,但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中,把前者看作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把后者看作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参见〔法社会学〕。

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

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学问题的学科,也称法律社会学。一般认为,法国社会学家孔德是早期社会法学的创始人。社会法学的早期代表还有斯宾塞、贡普洛维奇、塔尔德、沃德、耶林、柯勒等。早期社会法学往往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现象。20世纪以来,社会法学较有影响的代表人物有奥地利的埃利希、德国的韦贝尔、坎托罗维奇、美国的庞德等,与早期社会法学家不同,他们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科学解释法律现象。社会法学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能,法与社会之间、法的现象与其他现象之间、法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社会法学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社会法学研究的目的与作用,社会法学的流派与思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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