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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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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又名《政治权力的原理》。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中译本根据奥比蔼版、摩·哈伯瓦斯注释本译出。译本曾于1958年以《民约论》书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商务印书馆1963年初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全书共分4卷38章。第1卷以社会契约为中心,论述原始社会如何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建立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共和国等。作者首先对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提出的转让自由和主权的契约论加以批判,认为他们的主张是违背自然和人性的。在他看来,真正的社会契约不是人民和统治者订立的,而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宗旨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从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社会契约论》第23页)所以,这个契约的主权在于人民自己,而不在于统治者。第2卷以人民主权为中心,指出人民主权具有如下四个原则:人民主权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不可代表性和至高无上性,以及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立法权由人民行使等等。第3卷论述政府与国家的区别及政体理论。第四卷主要论述政治制度等。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公意,即人民的公共意志。卢梭把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人民主权国家比喻为公共人格,具有自己的意志和最高权威、最大力量。公意构成主权,是国家活动的动力。它的基础,是人民的公共利益即人人平等和自由,而它的基本精神是个人服从整体的集体主义。由于公意的主权权威性,作者把法律解释为公意的行为,主张政府的行为要符合公意。本书集中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最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即以暴力推翻封建贵族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美国独立战争、特别是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被誉为“革命的圣经”,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社会契约论

❶又称“民约论”。主张国家产生于人们订立的契约的学说。认为人类在进入有国家的政治社会以前,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受自然法的支配。但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按照理性的要求,人们之间自愿订立契约,组织公共权力,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公共权力。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盛行于17、18世纪的欧洲。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霍尔巴赫、洛克和卢梭等。在具体的学术主张上,学者之间意见不一。如霍布斯认为,君主不受契约制约,主张实行君主专政政体。洛克和卢梭等人认为,自然状态是善意互相帮助的状态,人们为了保护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才订立契约,因而主权属于订立契约的大家,人民有权推翻违反契约的政权。社会契约论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曾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近代资本主义立宪运动继承和体现了这一理论。
❷卢梭的代表作。1762年出版,全书共4卷。第1卷分9章,除第十章题旨外,重点论述社会契约论。第2卷分12章,以人民主权论为中心,论述主权的不可能转让性。主权属于人民,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由平等。第3卷分18章,以政府为中心,论述国家与政府的区别、立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第4卷分9章,除最后一章结语外,以政治制度为中心,论述选举和古罗马的各种政治制度。全书反映了启蒙思想的民主主义思想,为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历史上曾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


社会契约论

又译《民约论》。这是卢梭于1762年发表的一部论述国家和法律问题的重要著作。全书除前言外,共有四卷48章。首先,卢梭论述了社会契约的订立及内容。卢梭指出,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人们应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要寻求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而通过这一组合,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本人自己,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提供解决方法的根本问题”。这种契约是个人与全体、个人与社会订立的。虽然它的条款可能未被正式宣告过,但它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都是被人默许和公认的。它的内容是:每个参加者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而且这种转让应当是毫无保留的、相等的。人们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人们可以得到所丧失的全部等价物,可以得到比自己所有的保存自己的力量更大的力量。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我们在共同体中获得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每一个成员。无论是人们明言表示或者默许,共同体就已成立。”这个共同体过去人们称它为城邦,现在叫它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它在消极时成员称它为国家,它在积极时成员叫它为主权者。各个人既是主权者的一部分,又是服从主权者的臣民。政府是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媒介。主权者制定法律,臣民服从法律,政府执行法律。其次,卢梭论述了人民主权思想。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这个“公意”就是参加社会契约的每一个人的意志的共同一致的部分,即“共同意志”。这个主权的基本特征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不能代表的、永久无误的。主权是由人们相互订立契约而产生,所以它合法;主权的目的是为众人谋福利,所以它有用;主权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所以它稳定;主权对全体人民都一样,是共同的,所以它公平。再次,卢梭论述了法律思想。他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把法律分为四种,一是政治性法律,处理全体人民之间的关系,或者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二是民法,处理人民之间或者个人对整个集体之间的关系;三是刑法,处理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处理违法行为;四是风俗、习惯和舆论,这是最重要的法律,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卢梭提出要建立法治国,也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卢梭的这些进步学说和主张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了巨大影响和作用。


社会契约论

西方传统的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基本观点之一。在古典自然法学那里,这一观点占据主导地位。这个学派认为:由于在自然状态下有种种不便之处,人们便在理性的驱使下,订立了社会契约,进入到政治社会。至于对社会契约的具体描述,大体上可分三种类型:(1)霍布斯从他“人对人是狼”的人性恶的观点出发,说由于在自然状况下人们生活于痛苦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全体人民相互之间订立了契约,把全部自然权利自愿交给一个统治者,统治者不参加订立契约,也不受契约的约束,因此他得出最后专制的结论。(2)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认为,自然状态虽然一般地属于和平状态,但为了改变自然状态下存在的种种不便之处,统治者和全体人民之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人民向统治者交出部分权利,统治者因而获得了统治权,但人民保留了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如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人民和统治者都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因此,他们主张实行分权的君主立宪制。(3)卢梭把社会契约与人类不平等状态的发展联系起来。按他的说法,自然状态是人类历史上的黄金时代,但因私有制的出现而导致的人类不平等,使人类的生存遭到了威胁。为了摆脱威胁,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织起来,进入到政治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把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同时也获得了其他每一个成员所转让的全部权利。这样,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自己。他由此得出了人民主权的结论。当人类不平等发展到顶峰,出现暴君和暴政统治之时,人民有反抗权,即通过起义推翻暴政,订立新的社会契约建立真正的平等社会。古典自然法学派力图通过上述理论,证明国家和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只有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才是合理的,封建制度背离人类理性,违背人类订立社会契约的本意,所以就应该由资本主义制度取而代之。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理论是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具有历史进步性。但是,它脱离了生产方式的变革谈论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否认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对于国家与法的产生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一种唯心史观,并没有真正揭示国家与法产生的真正原因和过程。


《社会契约论》

西方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作,1762年发表。它是不久后问世的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及法国大革命时期三部宪法的主要理论来源。《社会契约论》从讨论国家起源问题入手。作者把人类的自然状态称作“黄金时代”。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迫使人们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出路,便相互订立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都把自己全部权利转交整体;但这不正是一种安全的寄存,他随时能取回全部权利的等价物,最理想的国家,只能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公意的最高运用就是主权,即人民主权。主权具有最高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不能代表的几个特征。主权者(全体国民)应当通过自己建立的政府来执行自己的决定或法律。政府是作为主权者的国民(整体)与作为臣民的国民(个人)的中间体或比例中项。卢梭把政府形式与政体等同看待,认为可以根据掌握政府权力的人数,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种政体。政体的好坏,要看它是否同该国的民族特点以及地记、气候、版图等自然条件符合。卢梭是古典自然法的重要代表者,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根据。他把国家法律分成四种:政治性法律(根本法),调整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民法,调整个人间或个人与整体间的关系;刑法;风俗、习惯和舆论,这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法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卢梭《社会契约论》极为重视。他们指出:“卢梭不断避免向现存政权作任何即使表面上的妥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6页)同时也指出:“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同前20卷第206页)

社会契约论

旧译《民约论》。全称《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则》。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最重要著作。集中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即以暴力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762年出版。共4卷48章。论述了作者向往的民主共和国社会公约、主权和政府等问题。主张天赋人权,宣称人生而平等自由,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从而论证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严厉抨击封建等级特权与专制制度。该书为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1789—1794) 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历史上起过重要进步作用。参见 “卢梭”。

社会契约论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重要著作。1762年出版。书中的四卷分别论述了社会公约、主权、政府和政治等问题。全书贯串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主权属于人民。认为人是天生自由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的天然权威。强力不能成为政治结合的合法基础,只有基于人民自由意志订立的社会契约才能成为国家和法的合法根据。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保障订约者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订立契约时,人人无保留地将自身的与政治结合体有关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并同意接受“公意”的指导。“公意”即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它使国家保持内在的统一,永远倾向于公共利益。根据契约论建立的理想国家,既有人类自然状态中的长处,又兼社会状态中的优点,这就能保证实现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中译本由何兆武翻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出版。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shehui qiyuelun

亦称“民约论”。认为国家和法是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相互订立的协议(契约)的唯心主义政治学说。其代表人物有古希腊罗马哲学家伊壁鸠鲁,17、18世纪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卢梭。伊壁鸠鲁认为,社会秩序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们为了避免彼此伤害而订立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是可以根据公认的原则而加以改变的。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要保存自己就要伤害别人,因此处于彼此战争的状态,为了摆脱战争,避免伤害才彼此订立契约,将权利交付给统治者而成立国家;并认为君主或统治者并非订约的一方,不存在违背契约的问题,人们也无权推翻它,从而维护了绝对君权。卢梭则认为,在按契约建立的国家中,人民不可转让地握有主权即立法权,司法、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人民不仅有定期决定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而且有通过起义推翻违反契约和法律,实行暴虐统治的君主的权利。社会契约论思想在奴隶制城邦崩溃、社会剧烈变动的历史条件下曾有其积极的进步意义,也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武器,在反对中世纪君权神授说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过积极作用。但它在对国家和法的起源的解释上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和国家起源的真相,因而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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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❶一种国家起源的学说。主张国家的起源是基于人们某种共同利益而相结缔结契的结果。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到17、18世纪这一学说更为系统化的传播并与天赋人权和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说相结合。主要代表人有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后来这一学说成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理论工具。
❷书名,旧译《民约论》。全称《社会契约或政治权利的原则》。卢梭的代表作,1762年出版,全书共4卷48章。第一卷9章,以社会契约为中心,论述原始社会人类通过契约互相结合进入政治社会,建立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共和国等思想; 第二卷分12章,以人民主权问题为中心,论述主权是不可转化、不可分割,法律是代表公意的行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即主权者等等; 第三卷分18章,以政府为中心,论述国家与政府之分,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分,政府有民主、贵族和君主三类型,国家与政府形式如何适应、国家解体原因、主权权威以及代表制等等; 第四卷分9章,以政治制度为中心,论述选举和古罗马的各种政治制度。这一理论为18世纪末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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