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
通过雇主及劳工组织的代表推动政府与该等组织间的对话及协调,以便确保他们参与订定社会经济政策的咨询机关。澳门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督,并兼任主席; 经济协调政务司、社会事务暨预算政务司及保安政务司; 执行委员会各成员; 代表澳门雇主团体领导阶层的3名代表;代表澳门劳工团体领导阶层的3名代表。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正选成员缺席或不能出席时,由有关候补人代替。经济协调政务司、社会事务暨预算政务司及保安政务司可由司长级或同等职级的政府人员代表。雇主及劳工组织将指派同等级的正选及候补代表。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及秘书长。委员会的职责为: 应总督要求或主动提出提议及建议,对社会、经济发展及重组的政策及对该等政策的执行提出意见; 在特别顾及到经济发展及其对社会、劳工与居民生活素质方面的影响之间的平衡下,提出使澳门地区经济能正常运作的解决办法; 对有关社会、经济问题的法例草案提出意见; 收集及发表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