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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社会保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社会保障shè huì bǎo zhàngсоцильное(общéственное)обеспéчение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shèhuì bǎozhàng

国家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一般内容是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医疗保健五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 逐步完善~体系,是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 社会保险   社会背景 ☛
保护1

保护1

保(~卫;~安) 护(摄护;完护;营护;鄣护;翼护) 屏 覆(覆护)
庇护,保护:栖庇
保护学校:护校
保住家业:保家
保护森林:护林
保护生命、财产、权利等,使不受侵犯和破坏:保障(社会~)
皇帝降旨保护:护持
采取某种方式暗中保护:隐护 掩护 护掩 障扞 翰蔽
 簇拥掩护:遮簇
遮挡保护:翼 遮罗 遮护 遮寨 遮兰遮拦 遮栏 遮阑 拦护
 严密遮护:谨护
捍蔽,保护:屏藩
支撑保护:支护
珍爱保护:宝护
保护不住:不保 难保(自身~)
(爱护不受伤害:保护)

另见:爱惜 珍惜 袒护 庇护 重视 保卫 ︱损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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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意外事故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各种保障措施。在西方国家也称为“社会安全”。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德国最早实行了国家性社会保障制度,并制定了有关法律。20世纪以来,社会保障在欧美及全世界广泛实行,许多西方国家实行“福利国家化”。在我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公共医疗卫生保健等内容。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例如,1982年宪法第44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完善,项目不断增加,水平不断提高,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灾害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保障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人员实行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福利是政府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帮助社会成员解决困难、满足其物质和文化等方面的需要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社会救济是对遭受自然灾害、不幸事故和其他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证,从而减轻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安定。这项制度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它在1881~1883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令。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后来世界各国也相继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推行福利主义政策。联邦德国从1950年以来制定一整套社会福利法,包括劳动就业法、青年福利法、儿童补助法、住房补助法、社会救济法、残废人社会保障法等。它在1979年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29%的4 000亿马克用于社会福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中国历来都重视对社会成员实行社会保障。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宪法第44条,规定了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根据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也颁布了一些加强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如1990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有很大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城市福利事业初步实现社会化、社会保险范围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确定了基本方针。纲要规定,国家努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以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为重点,带动其他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优抚等事业的发展。

社会保障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种社会福利的制度。用以保障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的某些特殊支出和需要时,而给予的一种物质邦助。产生于19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1883—1889年间,德国国会通过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法令,此后,各国纷纷效仿。实施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发补助金,以现金支付给受保障者; 另一种是给予受保障者一定的其他物质帮助,如医疗服务、住院治疗及伤残重建等。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俾斯麦领导下的德国,发展至今,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社会保障的方式或范围,从按照支付现金补助的保障办法来看,可归纳为三类:(1)与工作有关联的保障制度;(2)普遍保障制度;(3) 依据经济情况调查的保障制度,即根据当事人的收入和存款情况以确定能否取得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维护和提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共计划,特别指对因怀孕、疾病、事故、伤残失去生活来源的人由政府提供资助和供给的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保障已扩展到保证充足的个人和家庭收入,以消除医疗费用带来的威胁;保证充足的家庭居住面积。各省政府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并为那些需提高工作技能或重新安置的工人提供帮助。联邦和各省政府最近正在试行为那些收入低于公认充足水平的工人进行补贴的计划。
社会保障的发展可分为殖民时代、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三个时期。
在殖民时代,人们主要住在小规模的农村社区,大多数的生活必需品自己生产,少量的通过物物交换获得,遇到紧急情况相互救助。然而对那些没有朋友和家庭的人,唯一办法只有靠施舍度日。在法语地区,人们拒绝向教会求助,因为这样做会被认为是个人的失败。慈善性机构所提供的救助常常是家长式的,条件苛刻得有损人格。因此,只有那些快要饿死的人才会寻求这种救助。
1867年,工业化使人们大量涌入城市。但发现放弃有相对安全保障的家庭农场,换来的却是没有保障的工厂工作。人们靠固定收入度日,失去收入生计就会成问题。邦联建立后,信奉独立和个人主义的先驱者希望政府在个人的经济保障方面有所作为,要求建立公立学校,制定公共卫生方案,改善工作条件。当时接受贫困救济的人仍受到侮辱,人们仍把贫穷同个人失败联系起来。为了不依赖慈善机构,19世纪,工人们组织了互助会,入会者每人定期交少量经费建立基金,会员生病或遇事故可领取专项费用。这个时期还成立了许多工会,为提高生活水平和提供收入保障进行斗争。但是享受这些有限保障的只是劳工中的少数。19世纪末,随着工业化不断发展,工伤事故增多。1914年产生加拿大第一个现代社会的保障计划《安大略工人赔偿条例》,受伤的工人有权得到固定的收入。这种做法很快在各省得到效仿。
第一次世界大战加快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社会要求对老人、寡妇、被丈夫遗弃的女人及其孩子提供更多的经济帮助。1916年,马尼托巴省通过《母亲津贴条例》,在法律上为寡妇和因离异或被丈夫遗弃的女人提供数量不大但有保障的经济来源,使她们有能力抚养孩子。这是加拿大首次通过这样的法律。此后不到5年,各省都先后通过类似的法律。1927年,首次实施老年津贴计划。
经济大萧条给加拿大社会带来沉重打击。成千上万的加拿大人沦为靠接受福利救济度日的流浪汉。联邦政府不得不应付大规模的失业救济问题。到1939年,多数加拿大人认识到,自己所遭受的贫困,不是个人的失败,而是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失败。
第二次世界大战暂时解决了失业问题,但人们需要更加有效的经济保障。1940年,联邦政府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44年通过《家庭津贴条例》,根据此条例,所有的母亲在孩子不满16岁之前都可得到津贴。1945年,联邦政府推出社会保障计划。1951年建立广泛的老年津贴制度,所有70岁以上的加拿大人都可领到津贴。
1945年,萨斯喀彻温省推行医疗保险计划。1957年,联邦政府与各省共同分担医疗保险费用。到1960年,所有10个省份都已推行医疗保险计划。萨斯喀彻温省政府还率先实施全体公民都能享受的、靠税收支撑、由公众参加管理的医疗保险计划。1966年,联邦政府通过《医疗保险条例》。1965年,联邦政府通过《加拿大老年津贴方案》,为退休和丧失工作能力的人提供社会保险。1969年,有1/4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有近200万人是工薪穷人。萨斯喀彻温省、魁北克省和马尼托巴省分别在1974年、1979年、1980年开始补助工薪穷人家庭。1975年,联邦政府曾建议同各省共同分担补助工薪穷人家庭的费用,但因费用过大未被各省接受。1975年,联邦政府实行配偶津贴。1978年实行儿童津贴,给生活在年收入不到1.8万加元家庭中的每个不满18周岁的孩子每年支付200加元。
80年代是社会保障制度经受考验的时代。此间加拿大面临着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而且伴随着两位数的通货膨胀,造成高失业和经济的低增长,税收大幅度下降,财政赤字增加。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不得不紧缩社会保障开支并推行有偿服务。医疗保险方案、养老金制度、家庭津贴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特别冲击,引起的争议最多。1984年,在各政党的支持下,联邦政府通过《加拿大健康条例》。
1874年,加拿大公共福利开支不足400万加元。到1985年,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项目开支610.6亿加元。这反映出加拿大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也反映了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历史发展。

社会保障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物质帮助。1998年中国财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共6.28亿元,比1997年增长33.7%。到1998年年底,全国668个城市中的584个城市、1693个县中的1035个县(政府所在镇)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分别为87.4%和61%,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辖城市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2001~2005年,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数分别为1170.7、2064.7、2246.8、2205.0、2234.1万人;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数分别为304.6、407.8、367.1、488.0、824.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分别为10802、11129、11647、12250、13120万人。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shehui baozhang

国家对公民最低生活水准的保证。最低水准是以各国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贫困线为基准的。社会保障的对象,一般是指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用自己的力量维持生活的个人,包括因生老病痛、灾害事故、心身障碍、失业待业等原因而发生困难的人。国家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为他们提供经济、医疗以及其他方面的帮助和服务,使他们的生活、教育、劳动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不至于落到贫困线以下难以生活的境地。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职责和公民生活下去的权利,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提供了必要保证。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一般有这样几项:
❶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普遍的措施,帮助个人解决因伤残、工作意外事故、退休或死亡等造成的困难。保险补偿费的多少,与其收入和贡献联系在一起。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不同。前者具有行政的强制性,是非营利的社会保障,属社会福利性质,后者则是金融企业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前者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老、病、伤、残等基本生活,而后者则是以人的生命和财产为对象,按发生灾害的程度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前者的保险补偿费与个人的贡献联系在一起,包含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而后者则取决于投保的多少。
❷社会资助,是以福利或公共资助的形式实施的社会保障。因为领取资助要经过证验,而且往往被怀疑是否欺骗,所以, 一般人认为不如社会保险措施理想。
❸个人服务,如医疗和护理人员、儿童护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康复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
我国对因工作伤害和老年、退休、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疾病等社会保障,有过比较完整的规定。主要有:
❶对革命军人伤残死亡及其家属照顾的社会保障制度;
❷职工集体福利制度,包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
❸农村老年的社会保险制度;
❹社会救济事业;
❺城镇居民消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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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指国家为补偿个人及其家庭因失业、年老、疾病、死亡等而在收入上所受到的损失而实行一种公共福利制度或计划。它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护收入的计划。最初的社会保障规章,是由劳工协会、互济社和工会制定的,后来才通过国家立法确定了下来。当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有社会保障立法和成熟的社会保障计划。各国的情况虽有差异,但也有如下共同特征:都制定有相关法律;对因年老、残废、死亡、疾病、分娩、工伤或失业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一般都要对个人偿付部分现金;福利或服务,主要通过社会保险和社会补助的有关渠道提供;享受福利权利的大小,由个人对社会贡献大小或社会保障计划中所规定的受雇工作而定;福利金额按法律规定,而不按个人需要。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以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内容,核心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

以法律为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由于社会和自然等原因造成生活来源中断的社会成员,能够利用这种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维持其个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参见“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

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由于社会和自然等原因造成生活来源中断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维系社会稳定的社会安全制度。它包括四层涵义: (1)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或社会政策,是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的。(2)组成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通常它由政府、受保人所在单位或社区以及受保人等因素组成。(3)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是对当事者提供基本生活保证,获得这一保证是全体公民所具有的权利。(4)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它的基本作用是保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在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的security具有安全、担保等涵义。现代使用社会保障的时候,较多采取了社会安全的涵义。实际上,社会保障一词最初使用的时候正是直接针对社会安全问题的。20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了经济危机,生产下降,企业破产,银行倒闭,工人失业。1930年3月,美国主要城市爆发了128万人参加的抗议失业的大罢工。1931年至1932年两次发生各有100多万人参加的 “进军华盛顿”的反饥饿大游行,游行群众要求政府提供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社会进入危险动荡。1933年,罗斯福当选为美国第32届总统,为了解除经济危机,罗斯福宣布实施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后人称为“罗斯福新政”。其中,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维护社会安全的政策,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1938年,新西兰通过一项法案,把一些现行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法规合并在一起,称为社会保障制度。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 《费城宣言》接受了社会保障一词。这样,社会保障这个概念逐渐被广泛使用了。
社会保障这一概念产生以后,它的外延不断发展。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的时候,这部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包括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对失去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公共救助、儿童福利服务等项内容。1942年贝费里奇提出建议,社会保障计划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自愿保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在贝费里奇报告基础上通过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其项目包括了社会保险、国民健康服务、家庭津贴、工业伤害、国民救济等项目。同期,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又相继在社会保障计划中增加了住房补助和教育补助。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 (最低标准)公约》,除确认了此前相当多的国家已经建立了的失业救济、养老补助、工伤救助、医疗照顾四项内容外,又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增加了疾病补助、家属补助、生育补助、伤残补助、遗属补助五项内容。由于各国社会结构、政治经济状况、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不同。中国对社会保障亦有自己的理解。1949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立即着手建立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建国后颁布的几部宪法中也分别对社会保障项目做出了规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6年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指出,要从中国国情出发,“逐步建立、改进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改进和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优抚保障工作,有步骤地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型。”根据上述文件的划分,中国社会保障目前包括五方面内容,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有关研究人员建议将社会救济称为社会救助)、优抚保障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其中: 社会保险,包括对劳动者本人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养老保险、医疗(疾病)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伤残保险、死亡遗属保险,这些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在城镇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中分别执行,农民养老保险已开始较大面积试点,农民的合作医疗也在逐步发展; 社会福利,包括项目众多的社会津贴,与就业相连的行业及单位的职业福利,社区组织提供的社区(集体)福利事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等社会服务系统; 社会救助,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无生活来源的孤寡病残人员救助、城乡困难户救助等; 优抚保障,主要以军人为对象,包括国家提供的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对50年代退役,现在又无工作的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提供的国家补助,国家举办的荣军休养院、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军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伍军人接待站,社会为优抚对象中的孤老残幼者举办的光荣院、退伍安置,对农村义务兵的群众优待等; 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则是由政府提供财政补助,全体公民都可享受低于成本收费的疾病预防、保健、治疗等医疗服务。
社会保障具有四个特征: (1)普遍性。作为政府的社会政策,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即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无论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在职还是失业,只要他生存发生了困难,原则上社会保障的有关制度都应有针对性的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2)保障性。作为一项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向全体公民提供了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保证,这种保证的物质形态满足了人类生理上的生存需求,而这种物质形态的保证在人们精神和心理上的延伸满足了人类的心理上的安全需求。社会保障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二重性质满足了人类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使人类自身及其所生存的社会都得到了安全保障。(3) 互助性。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奉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全社会范围实现了年轻人与老年人、在职人员与失业人员、健康人与残废人、成年人与儿童、强者与弱者、富人与穷人、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人员等多方面的互助互济,使人类抵御社会或自然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4) 人道主义。作为文明国家的标志,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人道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社会保障奉行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一切手段对因生、老、病、伤、残、失业的社会成员和妇女儿童、死亡遗属提供他们急需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于贫病、免于死亡,使人的尊严得到了根本的维护,使人的信心得到了加强,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前提。
社会保障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 (1) 人类的基本需要是社会保障产生的首要前提。人类的需要是分为不同层次的,它包括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享受的需要。人类的生存需要以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并繁衍后代为主要内容,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它直接反映为人的生理需要,人类只有获取了基本的物质资料,才能得以生存进而从事满足自己其它需要的劳动,而如果丧失了这一最低限度的需要,人类就无法生存,进而影响社会生产的过程乃至影响社会安定及发展。人类的基本需要如此重要,使得人类须臾不可离开。但是,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的基本需要受到了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威胁,这两种风险都会使人类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进而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自古以来人类就盼望有一种能够满足其基本需要的保障措施。(2)先进的思想家为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绘制了蓝图。在古代社会,中国先秦时期思想家孔子说: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与此同时,西方思想家柏拉图提出他的理想国 “实欲全国人民有共同之幸福”,并提出“国家之立,由于人类必有待于互助。16世纪,英国思想家莫尔在他的《乌托邦》中设计了没有剥削压迫,财产公有、公平分配的乌托邦式理想社会; 此后,意大利的康帕内拉在他的 《太阳城》中,提出了安排残疾人工作,使之自食其力、得以生存的思想。18世纪,法国的摩莱里在他的 《自然法典》 中,提出了用法律保证公民 “依靠社会供养维护生计和受到照料”。19世纪,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更加明确地主张,在现代化大生产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乃至按需分配,其中欧文还举办了工厂,进行社会改革试验,改善职工住宅和卫生条件,设立工人互助储金会、俱乐部、托儿所、学校、医院,设立保险部、发放抚恤金等。19世纪中期以后,马克思提出人类的 “需要即他们的本性”,恩格斯提出生活资料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两种生产的理论,指出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民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两种生产的制约”; 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对未来社会保障的建立、发展提出了科学的设想。20世纪初,英国的韦伯夫人提议政府为公民提供 “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征收累进所得税、遗产税,举办社会保障或社会服务设施等手段,实现收入均等化。3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扩大社会福利设施,增加消费倾向,达到足够的总需求和充分就业。40年代英国的贝费里奇提出“社会保障就是对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的保障”,对享受对象和保障需求的项目来说,社会保障应体现“普遍和全面”的原则,据此,他提出了建立福利国家的全面计划。50年代,西欧的社会民主党提出了福利社会主义的理论,发展了福利国家的理论。上述思想家和社会组织的思想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3)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可能。在农业社会的初期、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生产基本没有剩余,氏族部落只能遵循保存部落存活的原则,对于能够提供生活资料的成年男人、能够完成人类自身生产的女人以及儿童、老人,按先后顺序给予生活保证,维持部落生存。随着生产的发展、产品出现剩余,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后,奴隶主在得到稳定生活保障的同时,为了生产需要,不自觉地给奴隶提供了维持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进入封建社会后,在领主向佃农提供维持其最低生活条件的同时,随着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增强,家庭保障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从事大规模社会生产过程中,如修建陵墓、宫殿等,社会成员还创造了互助互济的办法,应付死亡、疾病等风险。自从氏族公社解体后农业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就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条是民间的家庭保障、劳动者间的互助保障,一条是统治者的,即奴隶主、封建主及教会提供的保障。这两条线索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缓慢地发展。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在资本原始积累的基础上,新的生产力获得了发展,劳动风险日益增大。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使社会财富迅速增加,为现代社会保障的诞生准备了必要的物质基础。20世纪中期前后,在新的产业革命中,电子技术、信息系统、金融业、服务业大规模发展,社会经济再次出现飞跃,为福利国家的建设和大批新兴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物质条件。(4)人类的进步和社会政治的发展使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在古代社会,统治者对社会成员的赈济较多自上而下的施舍成份,使享受者在得到物质帮助的时候完全丧失了自尊,但也确有一些统治者以民为本,开仓放粮,赈济灾民、救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和阵亡将士遗属,缓解了社会成员的燃眉之急,减少了社会冲突。1601年,英国在以住各种救济法令的基础上颁布《济贫法》,规定国家通过教会组织对贫穷者给予救济,正式承认了国家对救济事业的责任,是一个历史的进步。19世纪下半叶,德国工人运动兴起,形成了成熟的工人阶级队伍和独立的斗争理论,德国首相俾斯麦在德国领土统一后切望实现政治统一,以保障生产发展,于是在发布了旨在扑灭德国社会主义运动的《反社会党人法》之后,从1883年开始,先后发布了医疗、工伤、养老等一系列有利于雇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法规,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20世纪30年代,美国总统罗斯福实行新政,颁布了内容更加完备的社会保障法案,表明政府开始全面地介入公民生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族民主运动的发展,各国政府纷纷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府的基本功能或基本职责,欧洲各国争相建立福利国家,包括亚洲和原苏联东欧等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也积极建设本国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看出,从社会或自然风险的事后救助到事前预防乃至追求更高层次的普遍福利,社会保障从劳动者斗争的产物发展为政府的责任、公民的权利,这一过程始终是与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相伴随,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共始终的。
社会保障具有三方面作用:(1)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在经济上最低层次的社会救助、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最高层次的社会福利、普遍受益的医疗卫生保健、特殊项目的优抚保障,满足了社会上各个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能够正常地工作和生活,进而使社会获得稳定发展。(2) 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劳动力不断获得再生产,以补充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社会保障,社会劳动者及其家属获得了稳定的生活保障,就能够身心健康地生活,这就保护了劳动力及其生产能力; 失业者和其他生活困难者得到保障,使这部分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得了保护。在整个社会范围,劳动力再生产就得以正常进行。(3) 体现了社会公平,提高了效率。社会保障通过社会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实行按需分配,缩小了社会成员因自然和社会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使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得到了协调发展,这不但体现了社会公平,而且使直接或间接的受益者积极投身社会经济生活,创造出新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更大的范围上提高了效率。

社会保障

国家通过立法实行对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保证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为社会尽义务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所需的物质保障而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总称。我国古代的救济恤贫、养老慈幼宽疾、安富等都属此。但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则是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工人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医疗保健事业等等,其中社会保险是它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视这项事业,因为它具有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作用,并把它的发展水平作为衡量一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国家,都在研究、探讨、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最早出现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后被国际劳工组织接受,一直沿用至今。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重要机制,是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承担的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在中国,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内容。社会保障是个复杂的组合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着的动态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述,其内容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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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最初使用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中也使用过这个概念。社会保障英文原意为 “社会安全”,因译法的差别,香港有人译为“社会保障”,台湾地区有人译为 “社会安全”,大陆两种译法都有,但译为社会保障较为普遍。世界各国由于政治制度、价值取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所差别,所涵盖的项目和待遇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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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以法律为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由于社会和自然等原因造成生活来源中断的社会成员,能够利用这种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维持其个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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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国家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根据社会保障政策,公民在年老、疾病、伤亡、失业等丧失劳动能力时,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内容,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险。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会保障的性质及其范围,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不同的国家差别较大。在我国,有人认为,社会保障亦称社会安全制度,或称社会福利制度。在美国,有人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抚恤金、残废救济金、失业津贴,以及各种其他现金转移项目的统称。有的地区只把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如香港社会保障部的公共援助计划只包括高龄津贴、伤残津贴和紧急救济项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失业救济
 社会救济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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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亦称“社会福利”、“社会安全”、“社会保险福利”等。社会通过组织和使用一部分消费基金,直接或间接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其目的是保证社会成员死伤有抚恤、困难有救济、鳏寡孤独皆有所养。现阶段,社会保障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运用资金和实物形式帮助灾区人民及城乡社会困难户。包括救灾救济、贫困户救济。我国的社会救济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社会福利指国家和社会帮助社会成员解决生活困难,满足他们物质生活一定需要的集体行动或措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一是指社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和福利活动。社会优抚指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享受对象包括: (1)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2) 现役军人家属; (3) 革命残废军人; (4) 复员军人; (5) 退伍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社会优抚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群众优待是指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一般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国家抚恤包括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两大类,由国家定期定量或一次性地发放抚恤金。(参见“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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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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