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社会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xiǎn

国家以保险形式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简称社保。1936年李炳焕等《苏联计划经济问题》第十章:“因为苏联既以造福人群为职责,故不惜斥巨资以提高一般劳工的生活水准。社会化的工资包有: 社会保险、社会化医疗、社会化住宅、社会化教育等。”

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xiǎnсоцих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hèhuì bǎoxiǎn

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形成专门消费基金,给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予以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简称“社保”。
 ❍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 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劳动机会时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疾病保险、伤残保险、养老保险、死亡保险和待业保险等。关于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等同于劳动保险,两者仅是名称不同,其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完全相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不同于劳动保险,劳动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社会保险适用于全部劳动者,而劳动保险只适用于职工,也即是职工的社会保险称为劳动保险。社会保险起源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后的欧洲。劳动者为了预防意外事故或者失业造成的生活困难,自发组织了“预防互助会”、“共同救济会”等集体互助形式,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胚胎。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在工人互助会的基础上率先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此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效法。苏联1922年颁布《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领导广大劳动者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长期斗争。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宪法都作了类似规定。例如,1982年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规,建立了包括生育、年老、疾病、死亡、伤残、待业等项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进行,社会保险制度也在积极进行改革,以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

对社会成员处于某种特定状态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即当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致残、失业、生育、死亡等情况而使谋生能力和物质生活受到影响和遇到困难时,给予种种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可分为疾病保险、残废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种类。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后为资本主义国家广为采用。列宁指出,最好的社会保险应贯彻以下原则:“(一) 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 (伤残、疾病、年老、残废;女工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老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 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要给工人以保障;(二) 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者及其家属;(三) 对一切被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帮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四) 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和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17卷第449页)。这一纲领对无产阶级改善社会保险的斗争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前者主要体现为劳动保险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劳动保险基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交纳任何费用;各种劳动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本上根据本人的标准工资,并且适当考虑工龄长短的因素;国营企业实行的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制度不同。城镇集体企业一般参照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签订劳动保险集体合同。个体经济正在试行个人投保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

国家为推行社会政策,谋求社会福利,而对社会成员依法强制进行的一种保险。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作用是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维持其与家属的生活。社会保险包括劳动保险,失业保险,老年、疾病、残废、生育、死亡保险等多种形式。社会保险是于19世纪80年代由德国首相俾斯麦创立,之后在其他国家得到普遍应用与发展。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用主要由雇主和政府承担,被保险人也须分担部分,视保险种类不同而多少不等,与商业保险中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有所不同。

社会保险

亦称职工社会保险。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1986年,新疆开始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和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制度。1989年,新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工作步入正常轨道。1998年,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到2002年底,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达115.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31.29万人;有29.45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有29.72万人参加了生育保险;有148.04万人参加了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hehui baoxian

社会对其成员在遇到工伤、残废、疾病、年老、失业、灾害等情况,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援助的各种措施。英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1601年,处于伊丽莎白女皇时代的英国颁布了恤贫律。而最有影响的是德国俾斯麦时代所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利用在德国各地自动发展的工人互助基金,加以“国家化”,于1881~1883年制定《社会保险法规》,目的是企图分化、软化当时蓬勃兴起的工人运动。这之后,社会保险开始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推广开来。保险事项由法律规定,保险支付来自雇主、被保人和政府三者联合准备的基金。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作为国家对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正在逐步扩大与完善。

☚ 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 ☛

社会保险

又称“社会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有权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国家发展为实现该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使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参见“社会学”中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社会成员因生、老、病、死、伤残、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由国家、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措施的总称。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在中国,包括劳动保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社会救济以及农村的五保等。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其范围逐步扩大并趋于完善。参见“法学”中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成员因生、老、病、死、伤残、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由国家、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保险措施。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由湖南广播电视信息台和省财政厅社保处、省社保局联合举办,1999年4月26日开播。

☚ 走马天下   市长与市民 ☛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指对各种经济社会风险(如因疾病、年老、失业等而丧失收入的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公共保险事业。参加这种保险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类型(参见“社会保障”条)。有时这两个词语也混用。世界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险计划的是俾斯麦任首相时的德国。在俾斯麦的主持下,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德国分别制定出了健康保险、工人赔偿费、养老金和伤残抚恤金的立法。1920年之后,欧洲国家相继效仿德国,也都制定出了全国性在强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险立法。1935年,美国也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开始实行联邦社会保险计划。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险问题上的争论主要是:应当实行自愿性、补助性的保险,还是应当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实践中,一般都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这也是社会保险同私人保险的重要区别。社会保险费缴纳,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它既包括由保险人员缴纳部分,也包括由雇主和政府负担部分。其受益的多寡,也不像私人保险那样严格受着所缴保险费金额多寡的限制。社会保险与其他形式的公共援助的区别主要是:社会保险大多是自筹资金,保险费要存入为保险目的而设立的专门基金。实际保险救助金的支付,通常要以所交保险费的数量为基础,而不以实际需要为依据,因此无需对申请救济者的实际情况作调查。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情况。有的国家承担的部分大,有的国家承担的部分相对较小,其他部分在国内的分担也有不同,有的社会承担的比重大,有的个人承担的比重大。

社会保险

对社会成员在年老、患病、残废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劳动保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社会救济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五保”等。社会保险的对象广泛,它涉及社会上各种成员,而劳动保险仅限于工人和职员。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两种形式。后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对因公负伤或致残的社员给予的医疗补助,对因公死亡的社员给予的抚恤金及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给予的生活补助。随着生产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在逐步扩大,逐步趋于完善。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障形式之一。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疾病保险、残废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社会保险

以法律为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个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参见“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因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废、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从而中断劳动导致失去生活收入时,根据立法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概念包含6层含义: (1) 社会保险的享受主体是劳动者及其家属。(2)社会保险的主要享受条件是享受者因生、老、病、死、伤、残及失业等劳动风险造成了生活收入中断。(3) 劳动者及其家属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由政府立法赋予的,通常立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先尽劳动与缴费的义务,才能获得享受权利。(4)社会保险待遇的提供者是国家和社会。(5)社会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既包括现金补助,如养老金,又包括实物补助,如药品,还包括劳务服务,如对待业职工的培训,对孤老退休职工或遗属的生活扶助等。(6)社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政策或社会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个系统中的子系统。
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1) 养老保险,即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养老期间给予养老金、医疗待遇及生活方面的照顾等。(2) 疾病与生育保险,即对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因生育中断劳动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给予其生育和患病期间收入补助和医疗保健待遇。(3)工伤保险,即对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其工资收入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重建及生活照顾等,对因工或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的家属 (在中国称为 “供养直系亲属”,下同)给予丧葬费、抚恤费等。(4) 失业保险,即对因失业中断工作的劳动者,给予基本的生活费、医疗费,并为他们提供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5)伤残、死亡及遗属保险,即对非因工负伤及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生活费用和医疗待遇; 对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给予丧葬费、抚恤费等。另外疗养院、休养院、养老院、工伤康复院等社会保险集体事业也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劳动者的互助保险阶段。18世纪初期到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历了从手工工场阶段到大机器生产阶段。在手工工场阶段,劳动条件恶劣,工伤事故严重,工人收入微薄。劳动者为了解决意外事故带来的灾害,自发组织起来,进行互助。其资金来源于劳动者,范围也仅限于劳动者之间,自发的互助互济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进入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阶段以后,劳动者小范围自发的互助资金已经难于抵御更大的劳动风险,于是在职工中出现了有组织的 “预防互助会”、“共同救济会”、“疾病基金会”等集体互助保险形式。这种组织发扬了欧洲中世纪民间 “兄弟会”、“共济会”等互助合作团体的传统,又融入了近代工业的某些特点,在资金方面,除了劳动者自筹,还包括了被迫加入这类组织的企业主支付的一部分费用。同初期相比,不仅资金来源,数量有所变化,而且范围逐步扩大,有了初具规模的组织。第二阶段,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为国家立法的社会保险制度阶段。19世纪8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时期。发端于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学说异常活跃,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最后,工人阶级的斗争直接推动了社会保险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工人阶级力量壮大,工人运动蓬勃发展动摇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对此,统治者在实行血腥镇压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采取安抚政策。在这种背景下,德国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与残疾保险法,从而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此后,法国、英国、俄国、瑞典、奥地利、美国等纷纷建立养老、疾病、失业或工伤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新生的社会主义苏联于1918年10月颁布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条例》,建立了奖金由国家和企业支付,管理由工人阶级的群众团体工会自己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三阶段,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代国家纷纷把社会保险制度作为本国重要的社会政策,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第一次世界大战减缓了世界范围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势头。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各国社会保险才逐渐发展起来。193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1942年,英国学者贝弗里奇提出《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报告书》,即“贝弗里奇报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政府通过了社会保险、国民健康服务、家庭津贴、工业伤害等立法。此后,瑞典、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纷纷参照贝弗里奇报告,建立了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东欧及亚洲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国也在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另外,非洲及拉丁美洲各国的社会保险也不断建立并日趋成熟。在这一阶段,由于建立“福利国家”等思想的影响,各国立法实际上已经扩大到社会保障的整个领域,正是在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获得了长足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主要由于社会保险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各国社会保险事业普遍出现资金困难。到了80年代,各国纷纷进行社会保险改革。进入90年代以后,社会保险制度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调整时期。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互济性。社会保险的互济性首先体现在劳动者间经济上的互济,如年轻人与老年人,健康者与患病者,在业人员与失业人员,通过 “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等基本原则实现社会成员间的互济。其次是单位或行业间的互济。社会保险对基金实行统筹,这样,单位或行业效益好的与效益差的、年轻人多的企业与老年人多的企业、风险小的行业与风险大的行业之间形成了互济。最后是地区间的互济,即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与经济条件差的地区间社会保险基金的互济。(2)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体现在:
❶社会保险在一国范围内实施范围广范,一般的规律是先在工资收入者及其家属中实施,然后扩广到全体居民。
❷世界各国普遍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都要根据本国经济实力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这一制度。(3)公平性。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首先体现在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机会均等。其次,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既要反映劳动者长期劳动收入的水平,又要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平抑高收主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如退休待遇的计算即是这样。再次,社会保险待遇应随物价上涨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以保障享受者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并适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4) 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政策,一旦国家将它作为法律颁布下发,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或其所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服务机构亦应无条件地实施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广泛的作用,具体包括: (1) 向遭受劳动风险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待遇,保证社会安定。吃饭穿衣、患病医疗都是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吃穿,人类就无法生存,患病后没有医疗保障,就会因病致贫、直到丧失生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人们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更多的人患病可以得到药品和治疗,这就使人们的社会安全感不断增强,从而最终保证了社会的安定。(2) 实现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险是按照从社会筹集资金分散社会风险的原则建立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的办法筹集的。从国家企业、职工三个方面来说,政府通过征纳税收、财政预算拨款办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企业则以进入反映必要劳动的成本和税后留利按比例拨转等办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实现企业的收入分配;职工则以直接交费的办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实现个人收入的再分配。上述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再分配或分配完毕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之后,则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职工之间再次分配。(3) 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服务。面临劳动风险,职工不仅仅需要资金补助,还需要劳务等多方面帮助,逐渐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提供各种服务,满足职工这方面的需求。具体情况是:
❶职工退休后,不仅需要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还有患病医疗、生活扶持、文化娱乐、为社会继续做贡献等多方面需求,社会保险工作者、特别是基层社会保险工作者有责任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在中国,社会保险工作者创造了组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依靠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配备少量专职人员,用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方法,使退休职工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初步解决了这些问题。
❷职工失业后,一般仅靠按制度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还难于维持生活、特别是难于保证患病医疗。社会保险服务体系提供的帮助可以使失业职工的困难得到缓解。在中国,上海等地区创造了失业工人 “救急济难”基金会,在一定程度上排解了失业工人的困难。另外,失业职工更迫切的要求是再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失业职工提供转业培训、就业指导、乃至与政府劳动部门协调安排他们工作等多种服务,可以使较多失业职工迅速就业。
❸对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病伤职工等进行生活扶持、慰问访谈等服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这些社会保险享受者缓解了物质生活的困难,丰富了他们的精神生活。(4)促进社会进步,使人民生活更加幸福。逐步发展的社会保险使社会日益安定、人民更加健康,安定的社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人民良好的体魄和稳定的心理保证了生产力的正常发展,加上逐步发展的社会服务,使人民的后顾之忧日益减少。所有这些因素直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从而使人民获得更多的福利,安居乐业,使社会在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 (生育、疾病、伤害等)或永久 (残废、老年、死亡等)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由国家 (或地方政府)、社会以立法的形式,对他们给予物质保障各种制度的总称。195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社会保险会议文献中,曾对社会保险的概念有过如下的表述: 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是自发互助阶段。1618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瓦解、资本原始积累和手工工场大发展的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通过延长工作日、降低工资等办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榨。劳动者为求生存,自发地组织起来相互帮助; 第二是有组织的互助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发展到工厂阶段,工人阶级队伍逐步壮大,当他们自觉认识到单凭自发的形式是难以抵御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给人们带来的危险事故和贫困的威胁时,便出现了工人自己的 “友谊社” 和 “共济会” 之类的团体,并逐渐形成了一股潮流; 第三是立法阶段。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发展,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工人阶级自觉地走上政治舞台,迫使统治阶级当局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进入了国家立法阶段。首先是在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德国宰相俾斯麦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分化瓦解工人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计划。随后,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社会保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经有20多年的经济较快速度的发展,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事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不仅保险项目多,而且全,形成了所谓“从摇篮到坟墓” 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社会保险按实施的办法,可分为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 按其危险发生的对象,可分为老年、伤残、死亡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属津贴保险。旧中国没有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不久,于1951年就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指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生育、疾病、伤害等)或永久(残废、老年、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社会及立法的形式,对他们给予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195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社会保险文献中,对社会保险的概念曾有如下的陈述: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为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
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自发互助阶段。16~18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瓦解、资本原始积累和手工工场大发展的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通过延长工作日、降低工资等办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劳动者为求生存,自发组织起来互相帮助。第二是有组织的互助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发展到工厂阶段,工人阶级队伍逐步壮大,当他们自觉认识到单凭自发的形式难以抵御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给人们带来的危险事故和贫困的危胁时,便出现了工人自己组织的“友谊社”和“共济会”等团体,并逐步形成一股潮流。第三是立法阶段。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发展,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工人阶级自觉地走上政治舞台,迫使统治阶级当局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进入国家立法阶段。首先是在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俾斯麦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分化瓦解工人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计划。随后,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积极建立了社会保险。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经有20余年的经济较快速度的发展,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事业得到迅速发展,不仅保险项目多,而且全,形成所谓“从摇篮到坟墓”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社会保险按实施的办法,可分为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其危险发生的对象,可分为老年、伤残、死亡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属津贴保险。在解放前的旧中国,没有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于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

☚ 保险业   国家保险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通常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实施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 其举办机构是政府或其委托的保险公司。我国劳动法对社会保险作了专章规定。
社会保险的对象通常是有工资劳动者(少数国家除外)。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对象一般分为五类: 被雇佣的劳动者; 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动者;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 达到一定年龄的全体公民。社会保险的项目各国不一,依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订立的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分为: 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及遗属津贴等九项。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包括五项: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其中,生育保险是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残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界限而作为因年老解除劳动义务的依据,由国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从总体上说,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三方面负担。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因不同险种而不同。确定社会保险费负担比例的因素一般有: 保险险种的性质; 被保险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保险费的能力; 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

☚ 安置   社会养老保险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为了履行其保障特定国民阶层的基本生活而采用的保险。以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获得经济保障的对象只限于家庭经济而不是企业经济。

☚ 商业保险   人身保险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障形式之一。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 疾病保险、残废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包括医疗、生育、伤残、养老、死亡和遗属抚恤费以及失业等方面,享受保险的条件及准予领取补助费的数额和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缴纳保险金的多少而定。
在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内容基本相同,但因社会制度和实施社会保险的出发点不同,具体做法也有区别。在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取得保险金额的标准和资金筹集等规定,是从实际出发,根据生产发展水平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确定的,它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一致性,也体现了社会和政府对每一个劳动者的关怀。
〖参〗失业救济
 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
 工伤社会保险
 疾病社会保险

☚ 社会保障   工伤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劳动政策、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强制性质和保障性质。它与人身保险是一种金融保险,带有自愿性质和商业性质,实行等价交换和企业化管理,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在旧社会几乎没有社会保险。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十分重视,从1950年起便逐步建立了一套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减轻了生活困难,保障了基本生活,解除了后顾之忧,激发了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丧假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亦称“国民保险”。(1) 国家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劳动保险,社会救济,职工生活困难补贴等。(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工伤、残废、疾病、年老、失业等危险所导致的损害或经济需要给予一定补偿的保险。主要由国营保险公司承保。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 政治风险保险   再保险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过去称之为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有关社会保险项目的实施,国家是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实施,因此是政府机构经营的;其次是只保障保险对象的最低生活水平和物资标准。这两点是与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点。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政府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要靠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各个国家的社会政策不同,因而其社会保险的内容也不同。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等。

☚ 单一危险保险   偿付能力边际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及其供养的亲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社会保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它是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并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 (2) 主要对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予以物质帮助,是个人消费品的一种辅助分配形式; (3) 各项待遇标准要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但不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 (4)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多种渠道,应由国家、社会、个人三方面承担,并由专门职能机构统一征集; (5) 实行社会化管理。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仅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实行。建国初期称之为劳动保险。今后,我国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任务之一是加速劳动保险的社会化进程: 一方面应使劳动保险范围推广到每一个劳动者;另一方面劳动保险工作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保险机构而不是企事业单位来做。

☚ 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保险 ☛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5 11: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