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指每个社会主义劳动者在为社会劳动后,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能获得收入” 的原则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即我们通常说的 “按劳分配”原则。在分配问题上,长期受 “左” 的思想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搞平均,不允许也不应当存在任何差别,否则就是两极分化,就是资本主义。在实践中,就搞平均主义,吃 “大锅饭”,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1975年,邓小平主持国家经济工作时,他不顾种种压力,重申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0—31页)
粉碎 “四人帮” 之后,邓小平首先从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作为理论上拨乱反正的突破口,为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打开了思想大门。他明确提出: “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1页)根据上述理论原则,他主张恢复奖金等一系列物质奖励措施。他说:“对发明创造者要给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也要给奖金。搞科学研究出了重大成果的人,除了对他们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外,还可以提高他的工资级别。”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2页)
分配方式服从于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是一个重要方面,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起决定性因素。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式,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实行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邓小平还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分配政策,一是加强责任制,要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而且,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如果他干了几年,干不出成绩来,就应该让他改行。”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2页)二是在经济政策上,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三是要根据生产力水平来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我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此劳动者的收入增加,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生产水平的提高与个人收入的增加保持合理比例。四是多劳多得,也要照顾整个国家和左邻右舍,在体现“效率优先” 的前提下,必须保证 “兼顾公平”,坚决避免两极分化。
邓小平对按劳分配充满信心,他指出: “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这样,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们的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发生两极分化。”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53页)在按劳分配的理论中,邓小平始终以唯物辩证法的态度,坚持职、责、权的统一,生产与分配的统一,个人消费与社会消费的统一。这为我们进一步解决改革中的分配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