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选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构想,总的要求应该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条件为出发点,以党的基本路线为依据,建立一种既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资金的需要,又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税制结构。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选择,应该遵循下列几点指导原则。 1.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这条基本路线指引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合理的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在总结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建设合理的税制结构体系,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调节市场供求,调节对外经济往来,等等”。这就决定了选择税制模式必须服务于国家调节宏观经济政策的总目标。 2. 必须以党和国家制定的税制改革方针为指导原则。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对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指出“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税制改革的指导方针、也是选择税制结构目标模式必须遵循的方向。逐步理顺税制结构,适应多种复杂的经济情况,始能为实现十年规划聚集财力获得有效保证。 3.税制结构模式的总体构想,必须遵循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筹集资金和调节经济双重作用的原则。税收形式的特点,决定了它既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最重要的手段; 同时又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因此,合理的税制结构,必须是在国家确定的税收收入总量界限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资金和调控经济双重作用。尤其是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税的选择,要求必须能够同时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即一方面要求税基宽广、征收普遍,能够保证国家财政的充裕、稳定与可靠,同时要求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范围较为广泛,能够发挥重要的调节经济作用。 4.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机制等经济条件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建国40年来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改革开放,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技术装备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同时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是我国的现状。但是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的目标要求,社会生产力水平预期将有较快发展和较大提高,达到现代化技术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分配结构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与完善等。未来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应该考虑国民经济结构发展变化的条件因素。而其中所有制结构又是决定税制结构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是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应以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和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以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