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考试民国时期为授予硕士学位而进行的考试。1931年4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学位授予法》,宣布从193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学位之授予。以后国民政府和教育部又颁布《学位分级细则》、《硕士学位考试细则》、《硕士学位考试办法》等法规。根据这些法规规定,硕士学位候选人资格为:“依《学位授予法》受有学士学位,或于学位法施行前曾经在本国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本科毕业,或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得有相当于学士之学位者;曾在《学位授予法》所定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者;修毕规定课程,完成研究论文,经所属院所以平时考试稽核方式,证明成绩合格者。”硕士学位候选人经考试及格后,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议者,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硕士学位考试分学科考试和论文考试两种。学科考试由考试委员会就候选人所修学科中指定与论文有关系的两种以上科目,举行笔试,必要时在实验室举行实验考试。后者由考试委员会就候选人所交论文中提出问题进行口试,必要时须举行笔试。学科考试及论文考试均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举行,具体日期及时间,由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决定。候选人应于考试期前一个月提交研究论文及论文提要两份。论文及提要均须用本国文字撰写,但同时应提交用外国文字撰写的副本。学科成绩和论文成绩,分别占40%和60%,两种成绩均在60分以上,才为及格。第一届硕士学位考试于1937年举行,到1947年共举办九届,授予硕士学位累计仅二百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