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罪军职人员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对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进行破坏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制度。(2) 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备的行为。(3)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的,应以反革命罪中的有关规定论处。根据条例第12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或者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罪现役军人出于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的行为。故意破坏武器装备的是破坏武器装备罪,故意破坏军事设施的是破坏军事设施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