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被精减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养老待遇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待遇。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金的支付办法为:(1)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前,已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地区,按照统筹办法办理;未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地区,暂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按照原规定的标准支付。(2)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其离休、退休待遇按照上述(1)项规定办理。已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不再领取待业救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