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说关于撤销权权利主体性质的一种学说。认为撤销权权利主体为破产人。破产财产的所有权即使在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丧失财产管理处分权后也属于破产人,撤销权可使财产增加,于破产人有利,故由破产管理人代其行使。也有人因破产人为无效行为当事人而主张其为撤销权主体。反对者认为,破产人一方面与相对人进行无效行为,另一方面又由破产管理人代为撤销,于理不通。撤销权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而不是破产人的利益设立的,行使撤销权虽使破产财产增加,但实际利益却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人的利益应是其通过无效行为想得到的,故破产人若为权利主体,出于自由意志,是不会违背其利益撤销自己行为的,认定破产人撤销权主体理由欠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