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共1 1条。主要内容为: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明确规定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和任务以及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矿山安全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国家财产的保护和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条例》的发布,对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起着重要的监督检查作用。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共11条。主要内容有: 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机构设置为:国家劳动总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 (厅) 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 (组)。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 (处) 级干部中送任。并对机构及监察员的主要职权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