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石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石奢 石奢西汉轶事小说。韩婴撰。原载《韩诗外传》卷二第十四章。《史记·循吏传》、《新序·节士》、《渚宫旧事》、《太平御览》 四三八等皆载 (文各有异)。《吕氏春秋·高义》有此故事,本篇当据《吕览》所载增饰而成。石奢,据《史记》谓为楚昭王(前515—前489年在位)相。奢,一作渚。作品描述: 楚昭王有士石奢,因其为人公正,昭王便任命他为大理。一次,得知路有杀人者,石奢便亲自追捕凶犯。追上后,才知杀人者即其父。他便回到宫庭向楚昭王汇报愿替父伏法受死。就伏斧锧待死。楚昭王不同意他这样做,让他继续任大理之职。石奢说:“不能这样。不私吾父,非孝也; 不行君法,非忠也; 犯死罪而不杀,不廉也; 王赦其罪,仁惠也; 为臣不失法,义行也。”说罢,自刎于宫庭。作品通过石奢替父伏法而死之事,表现了石奢的“坚直廉正,无所阿避”的思想品格。作品结尾部分的“君子之言”:“贞夫法哉,石先生乎!”即是点示主题之笔。作品叙事清新炼达,故事情节精警而意深,通过对话,较为鲜明地展示了人物性格。它是古代一篇有名的写“循吏”题材的作品。 ☚ 楚庄樊姬 李离为大理 ☛ 石奢春秋时代楚昭王相,以执法坚直、廉正著称。《史记·循吏列传》载:一日,石奢在某县遇到有人在大道上杀人,石奢当即予以抓捕但发现杀人犯竟是自己的父亲。石奢乃纵父自系。楚昭王获悉后,以追而不及为理由赦免石奢的罪。石奢认为忠、孝难两全,但纵囚伏诛是臣的职责而辞不受命,遂自刎而死。司马迁赞曰:“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 石奢春秋末楚廷理。石氏,名奢(一作“渚”)。为人公正,楚昭王使为廷理。有凶手杀人于道,石奢追捕时发现凶手乃是其父,未予逮捕。事后,自度孝而不忠,有违王法,向昭王认罪后自刎。《吕氏春秋·高义》、《新序·节士》皆记有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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