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淫秽贪酷案
此案发生在南宋福建崇安县。该县吏民状告知县淫秽贪酷,“谓知县日日宴饮,必至达旦,命妓淫狎,靡所不至”。“谓知县不理民事,罕见吏民,凡有词诉,吏先得金,然后呈判,高下曲直,唯吏是从”。而知县“醉后必肆意施用酷罚,以为戏乐”。经查证其言属实,于是将众娼妓遣散外地,对“不能辅正知县,反利其淫昏,以为奸利之地”的叶佑、王嗣,“各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军州。施元达系配军,知县辄收著后委任,使为奸利,追上决脊杖十五,押送原配所。赵行、施进皆是知县信任,取受不一,不欲穷究,各勘杖一百,勒罢”,并对其它官吏逐一审查。但对知县本人的处理则仅是换任它处,这正体现了有宋一代“宽典治吏”的主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