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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督促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督促程序

❶又称“债务催偿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指定期间内既未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种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章专门规定;督促程序,共4条,主要内容有: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申请方式;(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和受理;(3)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条件、债务人的异议权的履行义务的有效期限以及支付令的法律效力;(4)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律效力。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督促程序开始于当事人的申请,该申请必须依赖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权,而不能是给付其他标的物的请求权,更不能是确认或变更特定法律关系的请求权。此即督促程序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性。其二,督促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法律程序。督促程序起始于债权人的申请,终结于债务人的异议或法定异议期限的届满。督促程序一旦结束,就转为执行程序或通常诉讼程序。因此,督促程序既非普通程序的简化,亦有别于对特别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而是一种既独立于民事诉讼又与之密切相关的特别非讼程序。其三,督促程序法律后果的多样性。若督促程序因债务人的书面异议而结束,债权人起诉的,则引起通常诉讼程序,债权人不起诉的,则督促程序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若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清偿债务而结束,督促程序则发挥;应有的机能,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没有产生的必要;若债务人在异议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支付令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据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其四,审理程序上的形式性。在督促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并不集中在一起展开法庭辩论,辩论原则没有存在的可能与必要。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仅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进行书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债权人的提供的事实、证据、表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即为足够。就债务人而言,在法定异议期间内,债务人随时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此一异议不需附加任何理由、任何条件,只要债务人表示不同意,支付命令即自动失效,督促程序遂告结束。这是符合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也是由督促程序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❷在日本,对于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代替物的给付请求,债权人不经过通常的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发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依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诉讼价额多少,一律归简易法院专属管辖,债权人对上述特定债权的请求,应向有管辖权的简易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的申请。简易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有理由,则作出裁定,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如债务人自收到支付命令之日起2周内提出异议,则督促程序当然终了,自动转入通常诉讼程序,支付命令失去效力;如债务人在2周内不提出异议,法院即根据债权人宣告假执行的申请,对支付命令宣告假执行。如债务人在收到假执行宣告的支付命令2周内提出异议,则督促程序终了,而转为通常诉讼程序,假执行宣告的支付命令无效;如在2周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假执行宣告的支付命令则产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督促程序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监督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程序。主要内容: (1) 申请主体。申请支付命的主体是债权人。(2) 申请范围。仅限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请求。(3)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无需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4)审查后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人民法院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并指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 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申请。(5)支付令发出后的两种情况。其一,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其二,债务人在限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即终结督促程序,原支付令也同时失效。有关债权债务的争议,当事人可另行起诉。(6)不予受理的情形。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给付义务的;债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的;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请求。对上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督促程序

一些国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迅速、简易的特别诉讼程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请求,不经实质性调查,不讯问债务人,即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债务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便发出执行决定(有的国家是宣告假执行)。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只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申请的程序是否合法,不传唤询问被申请人,不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向债务人发附条件的支付令; 在法定期间内,如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效力的一种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督促程序既可由债权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来签订合同中协议条款所确定的法院管辖。
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❶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❷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❸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❹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对于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通知债权人;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申请书应记明:
❶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❷请求支付金钱的数额,有价证券的种类及数额,并证明已到履行期限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❸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以前,申请人申请撤回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须发出支付令。期限为收到申请书15日内。支付令应证明以下内容:
❶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❷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❸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
❹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服,应在支付令送达3日起15日内向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支付令自然丧失效力。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可告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异议无效。支付令经合法送达后,债务人对支付令未在合法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说明情况,并写出清偿债务的期限或分期清偿计划,提供担保。债务人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按执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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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

一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所根据的事实、证据。金钱是指可以流通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权利主体设立的证明某种财产权利,权利人或证券持有人借以实现其权利的凭证,包括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券、国库券等。根据第189条规定,督促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债权人的申请须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以其他财产为内容的债权,即使超过债务履行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不能申请支付令。第二,督促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受理申请的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就应发布支付令,无需传讯债务人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三,支付令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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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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