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检查和鉴定
鉴于视觉功能在完成飞行任务中的重要性(见“视觉与飞行”),故对飞行人员视觉功能检查及眼科疾病的医学鉴定均有较严格的要求。在进行飞行学员医学选拔或飞行人员体检时,均需作详细而全面的眼科检查,以确定飞行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视觉功能(如远视力、近视力、视野、色觉、深径觉、暗适应等)。平时对飞行人员的眼科疾病应注意早期发现,及时治疗,以保护视觉功能。选拔飞行学员体检时,因视觉功能不良或眼病而不合格者约占总不合格人数的一半。屈光不正是造成飞行人员停飞的主要眼科疾病。
视觉功能的检查及其评定
视力 据一组资料统计,选拔飞行学员体检时,视力不足1.0者,占眼科实检人数的15~25%,占眼科不合格数的35~60%,居各科疾病不合格数的首位;复检时,视力不合格者又占眼科不合格数的10%;预校学员,因视力不足1.0而不合格者,占0.4~1.8%; 航校学员,占2~3%;飞行人员视力下降低于1.0者,占5~8%,主要原因为屈光不正。检查飞行人员的视力,规定用Landolt环形视力表,其白纸的反光系数为75%,黑色视标应无反光(反光系数不超过5%),对比度应大于90%。视力表的照度应为5001x,视力表周围环境的照度应不低于视力表照度的20%。每个视标的识别时间不应超过3秒。各行视标均应全部识出。检查时应防止受检者瞇眼,利用裂隙效应,使视力提高。应准备两种不同的视力表,防止受检者事前已暗记一表内容。检查时,光线过弱,可影响视力;光线过强,瞳孔缩小,也会掩盖屈光不正。
视野 视网膜周边部分对外界运动目标较为敏感。视野愈广阔,愈有利于空间定向。常用对比法检查。必要时,可用弧形视野计或平面视野计检查。选拔飞行学员时,任何经线上视野缩小超过15°或有非生理性暗点者,均不合格。飞行人员如有视野缩小或暗点,应查明原因。如原发疾病本身即可影响飞行安全,则不合格。如原发疾病不影响飞行工作或原因一时无法查明,而视野向心性缩小又不超过10°者,可评为合格;如大于15°,则应结合机种、职务、飞行技术与经验个别评定。中央性暗点影响空中观察及判读仪表者,不合格。非中央性暗点,可个别评定。
色觉 飞行中需要正确辨别各种颜色的标志。迫降时,色觉有助于判断地形,选择迫降场地。夜间飞行时,必须识别各种颜色的灯光信号,如机场边界灯、障碍物标志灯、航行灯和信号弹等。因此,飞行人员色觉的医学条件较其他职业更为严格。色觉检查方法较多,如色盲本法、颜色绒线法、异色镜法、信号灯法等。常用色盲本法。如有疑问,可辅以其他法检查。评定标准如下:选拔飞行学员时,色觉异常者不合格。飞行人员有色盲者,不适于参加飞行工作;有轻度色弱,识别颜色信号无障碍者,可结合机种、职务、飞行经验与技术个别评定。对拟参加夜航者,事前应进行信号灯法检查,结果正常,方可参加夜航。
调节 在空中,飞行人员有时需要频繁交替扫视舱内仪表和观察舱外远处目标,故必须具有正常的调节力和灵活的调节反应。对40岁以上的飞行人员,尤应注意检查其调节能力。常用调节近点测量尺及近视力表进行检查。选拔飞行学员时,如调节力低于本年龄组最低值,则为不合格。如发现飞行人员有非生理性调节力减退,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治疗。治疗后,再根据其原因、治疗效果,结合机种、职务等个别评定。40岁以上的运输机及客机飞行人员,可允许配戴双焦点或三焦点老视眼镜,以矫正老视。配老视眼镜时,应在飞机座舱内或飞行模拟器内,测量其工作距离,确定其老视眼镜的度数。不得按一般地面工作距离开方配镜。
深径觉(距离识别能力) 深径觉是赖以判断距离和确定自己与视野内其他物体方位关系的一种视觉功能,对起飞、着陆、编队飞行或避开障碍物等均有重要作用。形成深径觉的视觉因素分为两组: 第一组因素属于人体视觉系统固有的功能,如生理复视、双眼视差、调节与辐辏等。第二组因素系后天通过观察与学习所获得,如视网膜影像大小、运动性视差、对比与透视等。临床医学方面,可影响深径觉的因素主要有视力减退、双眼视力不等和眼肌功能障碍等。选拔飞行学员时,多用深径觉计进行检查。其要点大致如下:令受检者面对深径觉计而坐,距离6m。受检者手拉绳索(或按电钮),将可移动杆拉到与固定杆相平行的位置。检查者记录两者的前后距离(以mm为单位,取绝对值)。如此反复三次,取平均值。平均值小于30mm者为深径觉正常,评为合格。如平均值超过30mm,应再复查三遍,每遍仍应反复拉动三次。两遍之间应间隔20分钟以上。三遍复查中,有两遍的平均值超过30mm者,方可评为深径觉不良,作不合格处理。飞行人员已在飞行实践中获得空中判断距离的经验,应以其在飞行中的实际表现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
暗适应 飞行人员应具有正常暗适应功能以担任夜航工作。选拔飞行学员时可用问诊法或对比法进行检查。可疑时使用暗适应计检查。因维生素A缺乏而致暗适应减退者,治疗后复查,结果正常者方可合格。其他原因所致暗适应减退或原因不明者,均应评为不合格。飞行人员暗适应功能减退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治疗。在暗适应功能未恢复前,禁止参加夜航。
眼科疾病的医学鉴定原则 首先应详细问诊,并仔细进行全面的眼部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全身检查,生化检查、摄X线片及作视网膜电图。
(1) 选拔飞行学员时,凡患有下列眼病者,均属不合格:
❶影响视觉功能的眼病,如睑下垂、角膜翳、晶状体混浊、眼底病等。
❷进行性眼病,如青光眼、真性翼状胬肉等。
❸易复发、难治愈的眼病,如春季卡他性结膜炎、虹膜睫状体炎等。
❹重沙眼。
选拔飞行学员时,沙眼程度的判定与一般眼科临床略有不同。其标准如下:轻沙眼,指沙眼病变范围不超过上睑结膜面积的2/3,无明显的结膜肥厚,或沙眼性角膜血管翳不超过角膜面的上1/4;重沙眼,指沙眼病变范围超过上睑结膜面的2/3,有明显的结膜肥厚,或沙眼性角膜血管翳超过角膜面的上1/4。
凡急性眼病,均应根据疾病性质及其程度进行评定。如属于易治愈而无复发倾向者,可在治愈后复查,再作结论。如属难治愈且易复发或常残留后遗症者,应评为不合格。
(2) 凡患有眼病的飞行人员均应先行治疗,然后根据治疗结果、眼病性质、对功能影响的程度及疾病与飞行的相互影响,结合机种、职务、飞行技术、飞行经验等全面衡量,个别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