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
省制始于13世纪的元朝,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初期,省隶属于大行政区,自1952年起,成为我国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全国共有23个省,除台湾省外,平均每个省下属九十多个县,4千多万人口,其中人口最多的省为四川省,最少的为青海省,土地面积最大的是青海省,最小的是海南省。
目前,省人民政府由省长一人,副省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首长组成,任期与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同,都是五年。省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以等额或差额的形成选举产生,副省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以差额的形式选举产生。在省人大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人选,省政府的其余成员由省长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省人民政府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执行权。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
制令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命令和决定。
管理权。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保障权。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农村各种经济形式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保障妇女和男子同工同酬。
监督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省政府是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承担着艰巨的管理任务,它除了不具有外交、国防管理以及货币发行等权限外,其他各种行政职权基本具备。
省长、副省长在行政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有效性,他们分别配有秘书班子协助工作,并且以他们的名义与省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取得联系。
省政府对于其下达的各项规章、命令、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工作部门、市、县的工作情况的了解,是通过其办公厅以及所属各个工作部门、下级政府等多渠道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