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耗
税种名。即在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税,其征收办法,以正税为其征收的计算标准。《资治通鉴·后汉纪四》: “章聚敛刻急。旧制,田税每斛更输2升,谓之‘省鼠耗’ 昌始令更输2斗,谓之 ‘省耗’。”胡三省注:“按唐明宗天成元年 (公元926年) 四月赦文: ‘应纳夏秋税子,先有省耗,每斗1升; 今后只纳正税数,不量省耗。’ 如此,则天成已前已有省耗,每斛更输1斗,天成罢输之。后至汉兴,王章复令输省耗,而又倍旧数取之也。”
五代时官府借口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而增添的附加税额。省耗始于后梁,规定每输田租一斛加征省耗一斗。后唐明宗天成元年 (公元926年)四月,下合罢输。后汉隐帝时,王章为三司使,对百姓横征暴敛,于两税之外,复令百姓交纳省耗,规定每输田税一斛,加征省耗二斗。百姓苦之。省耗的交纳一直延续到后周太祖即位,才下令“凡仓场,库务掌纳官吏,无得收斗余,称耗。”(《资治通鉴》第9450页) 省耗才得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