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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相州之狱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相州之狱案

相州之狱案

宋神宗治平四年(1067年),有三人抢劫民户,被邻里驱逐而逃,而后为首者对二徒说:“以后再劫人有救者,先杀了他。”其徒答应。一日三人又劫一家,抓住其家老妇,拷打要其交出财物,邻人不忍听其号呼,过来对贼说“此姥没有其他财物,打死了可惜。”为徒之中有一叫冯言者当即将邻人杀死,官府判三人皆死。五年以后,王安石作了宰相,允许中书省的刑房堂后官对审刑院、大理寺和刑院已断案件进行核查,查出一个用法不当的案件,就升迁一官,“故刑房吏日取旧案,吹毛以求其失”。有一名周清的堂后官将此案翻出,他说:“新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经拷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今盗魁即令其徒云:‘有救者,先杀之’,则魁当为首。其徒用魁言杀救者则为从。又至狱先引服当减等,而相州杀之。刑部不驳,皆为失入人死罪。”此案交给大理寺,大理寺认为,魁首所言是要杀执兵杖来救人者,而邻居以好言相劝,非以兵杖相救,冯言出于己意,将人亲手杀死,不可为从犯,相州所断正确。周清以其前议再驳,而后案下刑部,刑部适逢新官,也以周清所议为是,大理寺不服。当时相州原判此案的官吏潘开、陈安民先后来到京城打通关节,陈安民的外甥文及甫,是文彦博的儿子、吴充的女婿,正作大理寺评事,后皇帝令蔡确和御史台同审此案,断周清正确,将大理寺详断官窦萍、周孝恭枷缚曝晒于外五十七日,陈安民怯刑曲服,御史中丞邓润甫与监察御史上官均因此贬谪,宰相吴充被迫辞职待罪,幸得赦免。但此案牵连人多达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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