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磋商行政合同缔结方式之一。行政机关自由地与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协商、签订合同。这种缔约方式,行政机关有着极大的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权,通常法律加以必要的限制。一般适用于下列事项: (1) 研究和试验合同。(2) 招标和邀请发价未取得结果的合同。(3) 情况紧急合同。(4) 需要保密的合同。(5) 只能在某一地方履行的合同。(6) 需要利用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7) 需要利用特殊的和高度专门技术的合同。直接磋商方式适宜于选择能够得到高度信任和技术力强的当事人,但容易受到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限制,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和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