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大祀神御物
罪名。祭祀是一件大事,封建帝王对祭祀很重视,偷盗祭祀用的器物被视为十恶中之大不敬罪,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唐律规定: 凡盗窃祭祀天地、宗庙时所用的物品,流二千五百里; 对还没有做好的祭祀用品,或者祭祀完后如玉币、牲牢、脯修之类祭物已经由祀官过目了的,偷盗了就要各徒二年,如祀官还没看过,则徒一年半。偷盗祭祀用完的器物、食品的,得杖一百。如只偷釜、甑、刀、匕之类的,则按一般偷盗处理 ( 《明律集解附例·贼盗》 卷一九)。宋承唐律如故。明代在处理上更加严厉,凡盗窃祭祀用的祭器、帷帐等物及玉帛、牲牢等祭品的人“皆斩”。对于盗窃还未进献神祗和没做好的祭祀物品及祭祀完的物品还有其它官府物品的,“皆杖一百,徒三年”。如盗窃者为监守,则加监守盗罪一等,如是常人,则加常人盗罪一等,并在脸上刺字 ( 《明律集解附例·刑律·贼盗》卷一八)。清沿袭明律不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