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监察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监察院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国民政府的五院之一。1928年10月10日设监察院筹备处。1931年2月2日正式成立。设正副院长、委员。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1947年1月1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后,改为委员互选。监察委员最初为19~29人,1931年12月改为30~50人,其中一半人数,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1947年后,按照“宪法”规定,改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其比例为每省5名,每直辖市2名,蒙古各盟旗8名,西藏8名,华侨8名)。院长综理院务,监督所属机关职员,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院内设秘书、参事两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6~10人,科员10~20人,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参事处设参事4~6人,负责撰拟审核关于监察的法律命令。秘书处下设各科室,分管各项具体工作。1932年10月,增设调查专员4~6人。1937年1月增设会计、统计两室。1947年6月,改会计室为会计处,增设内政地政、外交侨务、国防、财政粮政、经济资源农林水利、教育、交通、司法、社会卫生、蒙藏等10个委员会和人事室。下设审计部。弹劾权和审计权分别由监察委员和审计部行使。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为强化弹劾权,1934年2月制定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6月将全国划分为16个监察区; 1935年4月起,分别设立16个监察使署。各区监察使由院长在监察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派遣,分赴各区执行职务。监察委员无任期限制,但不得兼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的公职。“监察院”会议由正副院长、委员组成,以院长为主席,缺席时由副院长代理。在开会时,院长认为必要,可以指定所属部、处人员列席,会议的职权,主要讨论和议决: (1)关于该案提出的法律及修改的法律事项。(2)院长交议及其他事项。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监察院国民党政府五院之一。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依孙中山“五权分立”学说创立。主要行使同意、纠举、弹劾及审计等权。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监察委员会组成。下设直辖机关审计部以及内政、外交、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等委员会。设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任并对其负责的正副院长,主持监察院的工作。 监察院 监察院国民党政府五院之一。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国家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组建并成立。根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监察委员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监察院会议成员有院长、副院长及监察委员等。该院按行政院及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其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监察院拥有同意、弹劾、纠举、纠正、审计、调查、监试以及向立法院提出议案等具体职权。 ☚ 监狱 紧急避险 ☛ 监察院jian cha yuanControl Yuan (China before 1949) “监察院”1928年10月在南京成立,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的反动统治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所推翻,其成员退往台湾,仍使用“中华民国政府”名义,“监察院”遂成为台湾国民党当局最高监察机关,亦为“中央民意机构”之一。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设监察委员若干人,由各省市议会及华侨团体等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连选得连任。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院长综理院务,并为监察院会议主席。设审计部,负责监督政府所属各机关的预算执行、审定决算、稽察不法和失职行为、考核财务效能等。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设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设参事若干人,掌理撰拟、审核关于监察之法案、命令事项。“监察院”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的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曾先后对“副总统”李宗仁、“行政院长”俞鸿钧、“高等法院”大法官孙德勤、“财政部长”陈庆瑜、“经济部长”李达海等进行过弹劾。台湾“监察院”长先后由于右任、李嗣聪、张维翰(代理)、余俊贤担任。现任“监察院”长黄尊秋。 监察院 “监察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构。其职权为: 对于“总统”所提“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等人选之同意权; 弹劾“总统”“副总统”或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违法或失职; 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违法或失职提案纠举; 调查“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及设施,并提出纠正案; 考试机关于组织典试委员会办理之考试,应请 “监察院” 派 “监察委员” 监试; 审核 “国家” 之财政收支等。“监察院” 与 “国民大会”“立法院”,合称为台湾当局 “中央民意代表”机构。“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按台湾当局 “宪法”规定,第二届“监察委员”应于1954年改选出。但是国民党政权迁到台湾后无法选举产生所谓代表全中国的 “监察委员”。为了维护“法统”,国民党当局借 “动员戡乱时期”,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 “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与召集之前”,“第一届监察委员继续行使期职权”。这样,“监察委员”与 “国民大会代表”和 “立法委员”一样,成为终身 “民意代表”。李登辉上台后,宣布终止“动员戡乱时期”,推行“宪政体制”改革,第一届 “中央民意代表”(包括“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于1991年底全部退职,并于1991年12月和1992年12月先后进行第二届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选举。第一届 “监察委员” 的任期于1992年12月底终止。1992年5月,台“国民大会临时会”通过“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第二届 “监察院监察委员” 改由 “总统” 提名,“国民大会” 表决通过。“监察院”在成立之初期设内政地政、外交侨务、国防、财政粮政、经济资源、农林水利、教育、交通、司法、社会卫生、蒙藏等十一个委员会,由“监察委员”分任,每一委员可任三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置召集人三人,由各该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1949年6月,改设为“内政”“外交侨务”“国防”、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蒙藏九个委员会。1953年5月,分 “外交侨务”为“外交”、侨政两委员会,改蒙藏为边政委员会,共十个委员会,规定每一委员以任二委员会委员为限,每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并定委员会召集人名额以委员人数计算,不及二十人者一人,二十人以上者二人。1969年12月,改定每委员以任三委员会委员为限。各委员会视事务之繁简,配置职员,各置秘书、专门委员会、科员、书记等员额。“监察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院长综理院务,院长因事不在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秘书长一人,特派,由院长遴选人员提请任命,承院长之命,处理该院事务。下设秘书处、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秘书处掌理会议记录、文书撰拟、印信典守、派查案件及搜集有关资料、出纳、庶务等事项,置主任秘书一人,稽核、编纂各若干人,速记长一人,均简任;秘书、调查专员各若干人,其中部分简任,部分荐任;科长、编审各若干人,均荐任;科员、速记员各若干人,其中部分荐任,部分委任;办事员若干人,药剂员一人,护士二人,均委任;书记若干人。设参事若干人,简任,掌理撰拟、审核监察之法案命令事项。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分掌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置会计长一人,简任; 统计室、人事室主任各一人,均荐任。“监察院” 的所属机关有 “审计部”。 ☚ 恩铭被刺案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 ☛ 监察院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设置, 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监察院为国民政府行使监察权的最高机关,其职权如下:一是弹劾权, 由监察委员行使。监察委员提出弹劾案时须由院长另指定的三名监察委员审查,经多数同意始能成立,而被弹劾者则按地位不同由不同的惩戒机关分别处理。二是审计权,由审计部行使。对于全国各机关的财政收支事项有审查稽核之权。此外,关于监察院主管事项得提出议案于立法院。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监察委员二十九至四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命。院内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有秘书处和参事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六至十人,科长、科员若干人,掌理文书、收发、保管、分配、撰拟、翻译、典守印信、会计、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参事处的事务;参事处设参事四至六人,掌握撰拟审核关于监察的法律命令事项,必要时得设调查专员四至六人。直辖机关有审计部及设于各监察区的监察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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