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临 监临监督乡试并总理试场有关事宜的官员。清代多由各省巡抚临时充任。 ☚ 五星、子平 牙祭 ☛ 监督 监督护(监护) 董(董督;监董) 监临 拘管 监督教育行政及考试:督学 视学 监督考试:监考 监试 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监察 监督工作:监工 督阵 主持并监督某项工程:护作 监督做工:课功 监督劳作:董役 监督工程:董作 监督军事:督护 监督军队:监军 监戎 监兵 监督战事:监战 监督宣誓仪式:监誓 监督盟誓:监盟 监督农事:监农 监督仓库:监仓 监督交纳:监纳 监督追回:监追 监察祭祀:监祠 亲临监督:监莅 办理监督:辨护 管理监督:总监 看管监督:看督 约束监督:检摄 检查监督:检督 (监察督促:监督) ☚ 督促 鞭策 ☛ 监临jiān lín监督,临视。《汉书·朱博传》:“总领百官,上下相~~。” 监临负责实地监察的上级官员。《汉书·刑法志》:“于是召进张汤、赵禹之属,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注:“见知人犯法不举者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唐律疏议·职制》:“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监临中国古代指内外诸司长官对于所辖属吏,及其职权范围内各项事宜有监察临视之责。《汉书·朱博传》:“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汉书·刑法志》: “ [及至孝武即位] ……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颜师古注:“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唐律疏议·名例》:“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疏议:“统摄者,谓内外诸司长官统摄所部者;按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者是也”。注云:“州、县、镇、戌、折冲府等,判官以上,各于所部之内,总为监临”,“自余为除州、县、镇、戍、折冲府以外,百官皆是。若省、台、寺、监及诸卫等,各于临统本司之内,名挂本司者,并为监临”。 监临科举考试特设之官。又称“监临官”。明清乡试之监考官。负责总摄场务。除主考、同考官外,考场办事人员均归其委派、监督。明制,各省乡试均由中央委派巡按御史充任,与提调官同掌考场的监察及各项管理事宜。清代则满、汉官并用。顺天乡试用满、汉各一人,汉员以府尹充,满员以其他二、三品官充。各省乡试初以巡按御史充,康熙二年(1663)后改用巡抚。 监临 监临官名。清代选举制度,乡试时的临场监督的官员。非常设官。由他官兼代。事毕则罢。(见: 监试) ☚ 监试 监支纳 ☛
监临 监临清代选举制度,乡试时以巡抚等官管理考场称监临。《清史稿·选举志三》: “以大员总摄场务,乡试曰监临。” ☚ 监生 监检制 ☛ 00018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