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会计师事务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会计师事务所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成立,由注册会计师组成,办理会计服务、会计咨询业务的事业单位。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批准成立的,应发给批准证书,并同时对符合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予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必须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财政机关的管理与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下列事项,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章程的修改;主要负责人和注册会计师的变动,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的重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有两种:一是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承办的业务可以跨行政区域。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至少要有5名注册会计师;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承担,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经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并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主要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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