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
经国家财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注册会计师工作机构。 各地区凡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得由省级以上的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经批准成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也不是有关部的附属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可跨越行政区域承办业务。 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是企业性组织,可以是个人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负无限责任的企业,还有的称作特别企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