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载客运输章程
1977年6月19日由澳门总督嘉乐庇签署颁行。旨在管制的士(小型出租汽车)运输,并与路政章程实施条例分开。全文共7章4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的士客运必须领有交通委员会发给的营业执照,执照的批给要由澳门总督核定数额。对车辆的更换、营业执照的交易和撤销、载客服务酬劳、必要的安全与舒适所需的其他条件、的士的标志、应在工作时间内的持续服务、遇有紧急情况负有被征用的义务等,都作了恰当的规定。第二章计程表的装置、检验和期限等。第三章收费,规定由交通委员会建议、并由澳门总督听取市政厅的意见后核定。第四章规定司机的资格和义务,对乘客也有相关的规定。第五章澳门市区与海岛之间的运输条件。第六章违例与罚则。第七章规定开投营业执照,每部底价由交通委员会建议,呈澳门总督决定,实行按计程表收费,未明事宜由澳门总督批示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