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户法院Hundred Court英国的地方法院。大约从10世纪起,英国就以海德作为划分土地的单位,一海德大致相当于120英亩,作为一户自由农民的生计所需要的土地面积。百户即意指拥有100海德土地的区域,是区与郡之间的行政单位。百户设有法院,在12世纪时每月开庭一次,从13世纪起通常每年开庭17次,拥有争诉标的不超过40先令的民事管辖权;每年开庭两次的特别会议庭,拥有刑事管辖权。19世纪下半期英国实行司法改革,1867年绝大多数的百户法院已废除,最后剩下的索尔福德百户法院直到1971年才被取消。 百户法院法兰克王国早期基层法院的名称。因当时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故实际上是百户为审判案件而召集的民众大会。大部分案件均由其管辖,审理案件时,由选举产生的7位拉欣布尔格,即“智者”参加并提出判决,经与会自由人通过后即生效力。查理大帝(768—814)时期进行了司法改革,取消了自由人出席审判会议的规定,拉欣布尔格逐渐发展为出自大地主的终身任职的“承审官”,表明法兰克王国封建化加深,国家机关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