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闻鼓厅 登闻鼓厅官署名。清代置。控告申诉冤案的地方。有冤击鼓于厅。《清史稿·职官志》: “康熙六十一年 (公元1722年) 以登闻鼓厅笔帖式来属。故事通状 (通政司状)、鼓状 (登闻院状) 纷争无已。自控诉者赴都察院以给事中,或御史一人主受诉讼。至是停科道差改隶本司 (通政司)。” ☚ 登闻检院 灯烛局 ☛ 登闻鼓厅清代通政使司的直属机构。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于都察院门首,每日由御史一人轮流监值,掌冤民审诉之事。十三年(公元1656年)移置长安右门外,以给事中或御史一人更替监值,设笔帖式二人,书吏六人,皂隶六人。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隶通政使司。由参议一人轮流兼管,由知事委役昼夜巡察,设笔帖式满、汉军各一人,掌叙雪冤滞;厅内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有经承六人,分管各房。如有击鼓诉冤者,由通政使讯供。确有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审办。如系诬告,则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