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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登闻鼓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登闻鼓

旧时设在朝堂外的鼓,百姓或臣子可以击鼓诉冤或进谏。《晋书·武帝纪》:“西平人麴路伐登闻鼓,言多朝代都有此制。宋代有登闻鼓院,简称鼓院。”元无名氏《陈州粜米》:“任从他贼丑生,百般家着智能,遍衙门长不成,也还要上登闻将然鼓鸣。”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物器部 > 受器 > 登聞鼓
登聞鼓  dēngwéngǔ

亦稱“諫鼓”、“敢諫之鼓”“路鼓”。帝王或最高司法機關爲直接聽取臣民諫議或訴冤,于朝堂門口或都城内所設之響鼓。擊之以上聞,故稱。傳堯時始置,歷代因之。周時置于路寢門外,謂之“路鼓”;晉時始有斯名;自唐,鼓訴有所限制,唐律規定,撾鼓而訴不實者杖八十,雖得實自毁傷者笞五十;宋、遼始置“登聞鼓院”,省稱“鼓院”,專司受申訴,有案上達必先經鼓院;明律規定,非大冤機密重情不得擊鼓;清代規定,非奇冤或事關國家軍政不得擊之。《周禮·夏官·太僕》:“建路鼓于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晉書·武帝紀》:“西平人鞫路,伐登聞鼓。”《魏書·刑罰志》:“[神䴥中],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隋書·刑法志》:“有枉曲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録狀奏之。”宋·高承《事物紀原·登聞鼓》:“昔堯置敢諫之鼓,即其始也。用下達上而施于朝,故曰登聞。晉施廣盗官幔合棄市,子宗及雲撾登聞鼓。”參見本類“謗木”。

登闻鼓

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为表示听取吏民谏议之言或冤抑之情,特在朝堂外悬鼓,让吏民击鼓上闻。此制最早见于晋武帝时。《晋书·武帝纪》载:泰始五年(公元269年)“六月,西平人麴路伐登闻鼓,言多袄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舍而不问。”《魏书·刑罚志》亦有设登闻鼓制记载:“太武帝神中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隋朝有登闻鼓之设,申诉者挝鼓,有司录状奏之。唐朝于东西两都郡王城门外并置登闻鼓,申冤者挝鼓以求上闻。《唐律疏议·斗讼》规定:“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代设登闻鼓院(简称“鼓院”),隶属司谏正言,受理臣民申告冤枉。另设登闻检院(简称“检院”),如冤情鼓院不为受理,则诣检院。明清两代,登闻鼓分别置于通政司及都察院,每日轮流御史一员监值,凡有关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许其击鼓告案。明清律也都在刑律诉讼门专条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级而上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清廷灭亡后,登闻鼓制亦不复存。


登闻鼓

中国古代帝王为听取臣下谏议或冤情,悬鼓于朝堂外,许击鼓上闻,谓之登闻鼓。原于周代的“路鼓”:“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故,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违逆御仆与御庶子。”晋代始有登闻鼓之设后。北魏时期,宫阙左悬登闻鼓,有冤无告者可击鼓,由主管官员上奏其冤。《隋书·刑法志》:“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唐代,挝登闻鼓是法律规定的直诉方式之一,于长安、洛阳并易登闻鼓。“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还置登闻鼓院,掌收臣民奏章。明、清时,登闻鼓设于通政院。清代规定:“击登闻鼓越诉不实者,杖一百。”而且规定必须是军国重务或大贪大恶,或奇冤异惨,方许击鼓告状。

登闻鼓

登闻鼓

喊冤专用之鼓。登闻鼓置于衙门之左,喊冤人衙前击之。《资治通鉴·宋纪》: “阙左悬登闻鼓以达冤人。”胡三省注: “禹令有狱讼者摇鞀。《周礼》 ‘左嘉石以平罢民。’ 皆所以达幽枉也。登闻鼓,令负冤者得诣阙鼓, 登时上闻。”

☚ 登极   邸 ☛
登闻鼓

登闻鼓

见“谏鼓”条。

☚ 谏鼓   骚乱 ☛

登闻鼓

古代帝王在朝廷外悬有鼓,允许臣民有冤情时可以击鼓以闻于上,即派官员予以审理,称登闻鼓。

登闻鼓

登闻鼓院所设谏鼓,或称登闻鼓,置于皇城门外,许臣民挝鼓申诉。登闻鼓之名,见于南朝文帝元嘉八年(431):“阙左,悬登闻鼓以达冤人。”(见《通鉴》卷122)唐宋沿用之。靖康初,太学生陈东率大学生上书,京师数万人响应,“百姓乃舆(用轿抬)登闻鼓,置于东华门外,挝而坏之”(《靖康要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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