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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名。民国九年(1920)由新疆政府和苏维埃俄国突厥斯坦地方政府的代表订于伊犁。条款主要内容:❶ 苏方运货来伊犁,或由伊犁运货回苏,均照新疆税收章程向中国纳税;❷ 两国人民间因贸易发生争议,或民刑诉讼各事,均以所在国法律裁判执行;❸ 中国在苏俄七河省的威尔内(阿拉木图),苏俄在新疆的伊犁互设商务兼交涉机关。其时俄国新政府尚未经北京政府正式承认,乃与新疆订立临时性地方通商协定。该协定的签订,促进了伊犁和苏俄双方平等互利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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