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疗休养事业经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疗休养事业经费属职工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中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还规定: “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3个月起,每月缴 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这样,就有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0. 9%以上的劳动保险总基金,用于举办职工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中进一步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应根据工人职员的需要及企业经济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的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经常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1969年2月,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中规定: 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原来属于这方面的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1982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在《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 (工作) 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 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 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随着疗休养事业的发展,各地、各系统单位在疗休养经费的支出方面,不完全统一。目前大致为: 疗休养人员的往返差旅费、住院床位费、伙食补助费和医药费回原单位报销。其中: (1) 休养人员费用,企业单位一般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用于职工福利部份的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中列支。(2)疗养人员的费用; 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在行政事业费中其他支出项目开支。(3)医药费,企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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