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番异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推翻1 推翻1翻(驱翻;翻转) 推倒 ☚ 否定 不承认 ☛ 番异古代对囚犯不服判决、推翻供辞的称谓。宋代对已判未决的死刑事件,犯人和家属可以诉冤,称为番异。一经番异,便须再次审理。问提刑司录问时番异的,提刑司差原审官以外的法官审理。问提刑司详复、核准执行时番异的,应由该路其它监司审理。本路监司若有干碍,应由邻路提刑司审理。审判后再称冤,则须直接请朝廷奏裁。(《宋史、刑法裁》注释)明代对陈述冤枉不奏的囚犯,大理寺另以公文发交其它司法机关审理,称番异,即调问。番异有2种情况,一是囚犯称冤,但证使明白,经圆审后结果与原判相同,逐将案卷、狱囚发回原衙门同听候发落。二是经其它司法机关及圆审后囚人仍旧称冤,称为二次番异,则须会同六部、都察说、通政司等主管官员会审,会审后具本奏上裁定。清代上级复审时,如被告人番异,可移调别的审判机关再审,也可发回原机关再审。一案若是翻供三次,知县例需受遣。又,唐律曾有受财导令番异的处罚规定。《唐律疏议·断狱》:“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番异,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者,以枉法伦。 番异 番异刑事诉讼名辞。重案第四次审理称番异。《明史·职官志》: “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卿会讯,曰圆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 ☚ 法议 反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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